為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動轉移園大開發、大提速、大見效,加快梅州綠色的經濟崛起,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園區的工業土地按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作為公開拍賣起拍價。
第二條 嚴禁企業與企業之間私自轉讓土地,企業與企業之間私自轉讓土地不給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轉戶手續。
第三條 購地企業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1、購地企業必須是如下產業:
(1)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高端電子信息、LED產業、汽車產業(電動汽車)、太陽能光伏、生物製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等產業及其配套產業;
(2)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主導產業,包括: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及其配套產業。
2、投資規模: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0萬元以上(含10000萬元)。
3、投資強度及單位麵積年稅收:投資強度3750萬元/公頃(250萬元/畝)以上;年稅收225萬元/公頃(15萬元/畝)以上。
4、建築物容積率建築密度:容積率1.2以上且建築密度40%以上(根據不同的產業、項目實際用地情況,由企業提交相應論證材料,確屬合理的,經規劃部門審批同意後,可適當調整容積率和建築密度)。
第四條 購地企業自建宿舍的規定
固定資產投資額3億元人民幣以上(含3億元)的企業,在符合國土資源部有關工業用地規定的情況下,可自建宿舍,自建宿舍的投資額須控製在占總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以內;固定資產投資額3億元人民幣以下,不能在供地地塊上自建宿舍,以租賃園區宿舍和在新城區購買宿舍解決工人住宿問題。
第五條 購地企業的建設進度規定
1、在簽訂入園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管委會協助企業辦理好用地批文;如因企業原因,在簽訂入園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未辦理好用地批文的,管委會有權調整企業用地;
2、在取得用地批文三個月內,建築物基礎動工;
3、在取得用地批文六個月內,實際建築占地麵積不低於總規劃建築占地麵積50%的建築物基礎必須達±0以上;或實際建築麵積不低於總規劃建築麵積的50%的建築物基礎必須達±0以上;否則,管委會可單方收回本協議項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及企業此前投入的一切費用不予任何補償,企業應拆除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恢複場地平整。管委會扣除辦理供地手續的費用後,退還企業已支付的地價款餘額。
4、在取得用地批文十八個月內,實際建築占地麵積不低於總規劃建築占地麵積50%的建築物竣工驗收;或實際建築麵積不低於總規劃建築麵積的50%的建築物竣工驗收;否則,除已有建築物的占地外,管委會可收回其他連片土地,企業應拆除連片土地內的地上構築物、其他附著物,恢複場地平整。管委會扣除辦理供地手續的費用後,退還企業已支付的連片土地的地價款餘額
5、在取得用地批文二年內,企業完成入園協議中雙方簽字確認的總平麵規劃布置圖上所有建築物建設、完成全部固定資產投資額投資並投產納稅,否則,除已有建築物的占地外,管委會可收回其他連片土地,企業應拆除連片土地內的地上構築物、其他附著物,恢複場地平整。管委會扣除辦理供地手續的費用後,退還企業已支付的連片土地的地價款餘額。
6、在取得用地批文之日起滿二十七個月後的30天內,建成的建築物未達到入園協議約定容積率,
全部建設用地按開發成本價(約30萬元/畝)450元/平方米補交差價,每平方米補交差價306元。
第六條 購地企業稅收規定
1、在開始繳納生產環節稅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必須完成入園協議約定稅收的40%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須完成入園協議約定稅收的50%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須完成入園協議約定稅收的70%以上。
如果不能完成上述規定稅收,企業不享受《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鼓勵外來投資優惠辦法》中第八條“財政扶持”的優惠。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和起用時間
1、本辦法適用於
2011年7月1日
以後入園購地的一般性生產企業。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日
起不再執行此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