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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
來源:本網   時間:2012-07-04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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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環境保護行政責任,紮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的經濟崛起,建設富庶美麗幸福新梅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縣、鎮級人民政府和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製度。“一崗”是指領導幹部對應的崗位,“雙責”是指領導幹部對所在崗位既要履行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是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主體;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環境保護直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汙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複”的原則。

第二章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職責: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製定實施本轄區的環境保護目標及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確保實現環境保護目標;

  (二)大力推進汙染減排,嚴格落實汙染減排目標責任,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汙染減排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要求,切實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汙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係建設,著力健全激勵和約束機製;

  (三)對組織編製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係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溫泉等自然遺跡,對重要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五)加強對農村和農業環境的保護,統籌安排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城鎮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倡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應用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汙染,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六)責令限期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汙口和違規建設項目。依法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汙染企業;

  (七)負責組織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八)加強環保隊伍建設,加大環保經費投入,促使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執法監察機構等環保機構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不斷提升環保執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各相關責任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本轄區環境保護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編製本轄區環境功能區劃,擬訂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三)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指導和管理。製定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的汙染防治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組織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許可證、重點汙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製度;

  (四)督促各行業企業落實汙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製定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製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責任單位汙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會同監察等相關部門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從源頭上預防、控製環境汙染和消除環境破壞。受政府委托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複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七)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

  (八)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各責任主體做好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本轄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置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

  (九)依法征收排汙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排汙費的使用和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製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轄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文化、教育等部門製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八條監察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實施監察;

  (二)配合環保部門對突出環境問題實行掛牌督辦;

  (三)配合環保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和考核;

  (四)依法依規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發展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製有關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時,要求編製部門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二)對審批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核準;屬於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後應督促項目業主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屬於上一級部門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在審核階段,應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牽頭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淘汰落後鋼鐵生產能力工作,適時提出階段淘汰計劃和工作建議;

  (五)負責完成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標任務。

   第十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職責:

  (一)組織編製工業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二)對審批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核準;屬於技改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後告知項目業主憑備案證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屬於上級部門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在審核階段,應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清潔生產的有關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負責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汙染治理;

  (五)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提請政府關閉、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牽頭製定並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六)指導電信運營企業積極采取節能減排措施;組織電信運營企業為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條教育部門職責:

  (一)推進各類學校開展環境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在相關課程中滲透環境教育的內容,鼓勵中小學開辦各種形式的環境教育課堂;

  (二)督促指導各類學校積極開展環境宣傳活動,開展“環境友好型”學校試點,加強環境保護教學活動和環境保護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二條公安部門職責: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使用喇叭、警報器的行為依法實施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汙染事故應急工作;

  (四)依照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會同環保部門對在城市建成區道路行駛的無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視汙染物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汙染抽檢;對未達到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機動車依法強製報廢和注銷;負責機動車汙染減排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為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提供法律援助;

  (二)監督監獄、勞教單位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環境保護日常監管,防止環境汙染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製同級政府年度環境保護投入預算,統籌安排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所需的費用;

  (二)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三)組織研究和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財政有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職業技能上崗培訓和職業教育;

  (二)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計劃,並指導實施;將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在編製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將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二)對新設置的采礦權,在審核階段應嚴格把關,要求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

  (三)負責組織劃定禁止采礦區;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複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調處在查處環境問題過程中涉及的礦業權糾紛、土地權屬、農田損毀矛盾糾紛;

  (四)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非法采礦和利用土地行為。

   第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一)對建築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未取得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未驗收合格,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二)負責建築工地的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三)指導城鎮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監管。

   第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一)組織編製交通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二)依法對機動車船汙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協助做好機動車減排相關工作;

  (三)協調指導高速公路兩側聲障屏或其他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建設;

  (四)負責與水源保護區相鄰事故多發公路路段防撞、汙水收集等防護措施的監督落實;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水務部門職責:

  (一)負責監督管理水資源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指導水利工程項目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二)組織編製水利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三)依法加強對江河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違規設置排汙口的監督管理;負責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負責劃定禁采砂區、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

  (四)負責督促城鎮自來水廠提升水處理工藝,加強水廠出水水質監控;負責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五)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鎮汙水處理的發展規劃;負責城鎮汙水處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推進城鎮雨汙分流工程,完善城鎮汙水收集係統,提高汙水收集率;負責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汙泥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六)合理調度水資源,確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遊生態用水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相關水電站落實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七)依法實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農業(漁政)部門職責:

  (一)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監測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農業生產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汙染、破壞的預防和治理,負責農業源減排工作;

  (二)對基本農田環境汙染防治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推廣使用合理農業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安全使用農藥,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止植被破壞和土壤汙染;

  (三)負責監督落實規定區域施肥類網箱養殖的取締,依法查處違規水產養殖行為;負責對漁業汙染事故或漁業船舶造成的水汙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四)負責對主管的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江河生物多樣性和江河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和水產養殖區的環境整治。

   第二十一條畜牧部門職責:

  (一)負責製定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負責對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負責落實規模以上養殖場(小區)配套汙染減排設施,負責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協助做好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工作;

  (二)負責監督做好染疫動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職責:

  (一)依法加強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環境汙染的監督管理,對未取得環保部門批準文件的項目,不得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對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予以取締;

  (二)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監管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對超時營業行為進行查處;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第二十三條衛生部門職責:

  (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及醫療廢水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二)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醫療機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防護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汙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第二十四條統計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係,並定期公布;

  (二)負責做好環境保護指標體係中所需要的能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

  (三)負責協調公眾對環境滿意度的調查統計。

   第二十五條物價部門職責:

  負責擬定城鎮汙水、垃圾處理具體收費標準,並執行差別電價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

   第二十六條林業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加強對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做好飲用水源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依法對濕地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監督落實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負責沿岸防護林維護和建設;實行采伐限額製度,采伐後應及時更新造林;

  (六)負責依法查處不符合產業政策或汙染型企業非法使用林地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旅遊部門職責:

  (一)協同做好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旅遊景區落實環境整治措施;

  (二)負責旅遊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職責範圍內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城鄉規劃部門職責:

  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城鄉規劃決策,編製城鄉規劃應明確各功能區定位,避免工業區、居民區、文教區等交織引發環境問題。

   第三十條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管理工作;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區道路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依法查處占道經營行為;

  (三)負責城區畜禽養殖整治;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政排水溝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在登記前依法須經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應當憑環保審批文件或許可證件辦理營業執照;

  (二)對因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根據環保部門的抄告,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和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依法查處在集貿市場銷售野生保護動物的違法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引起環境汙染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鍋爐等特種設備證照發放時把好環保關,禁止新上高汙染燃料鍋爐;

  (二)負責對生產領域的環保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管理部門職責:

  (一)監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二)負責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存在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十四條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環境保護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

   第三十五條電力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

  (二)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三)負責監督供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汙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海關部門職責:

  加強廢物進出境監管,加大對走私廢物等危害環境安全行為的查處,阻斷危險廢物非法跨境轉移。

   第三十七條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職責:

  (一)負責園區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出具建設項目入園意見和初審意見;負責審批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填報登記表類、符合園區環評審批條件的項目,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二)負責編製、實施園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計劃;負責園區內項目總量分配,出具入園項目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來源初審意見;負責園區內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汙染源普查工作;

  (三)負責審批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填報登記表類、符合園區環評審批條件的項目的試生產(運行)、竣工環保驗收,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四)負責出具園區內建設項目的試生產、竣工環保驗收初審意見;負責園區內企業的排汙申報及收費;負責園區內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核發;負責園區內環境應急處置;負責園區內環境信訪的受理、調處;配合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並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五)負責編製實施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規劃;負責園區內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初審;負責銷售、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需編製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初審;負責防治汙染治理設施的拆除或閑置審批和排放汙染物許可證核發,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廣東梅州蕉華工業園區管委會職責:

  (一)協同做好入園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二)負責蕉華工業園區生態建設和環境管理工作,落實園區汙染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總量控製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園區內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園區內環境汙染事件的查處。

   第三十九條其他部門職責:

  負責抓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門的貫徹落實;組織落實上級和有關部門下達的環境保護專項目標任務。

第三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建立環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製度,督促檢查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落實情況,解決全市環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全局性環保問題。聯席會議由政府相關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製度和考核指標體係,確保實現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

  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重大環境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送本級政府環保部門,縣級環保部門要報市級環保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對重大環境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建立環境汙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製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方式,並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發現存在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環境汙染事故隱患或者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麵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落實、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沒有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行政問責製和“一票否決”製。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係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麵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