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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轄工業園區招商引資若幹規定
來源:本網   時間:2015-07-22 15:44:1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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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轄工業園區招商引資若幹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吸引投資者到我市市轄工業園區投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決定》(梅市發〔2003〕3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2003年2月18日後在市轄工業園區即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深圳鹽田(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佘江園區)、廣東梅州經濟開發區、廣東梅州蕉華工業園區範圍內興辦的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的生產性項目。
市轄工業園區外的生產性企業或項目,以及市外企業與本市企業合作改造項目,實現稅收上繳市級財政的,經市政府批準後可享受本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者,是指在市轄工業園區投資開發、興辦生產性企業或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第四條 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行政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協調招商引資工作中的問題,為入園投資者提供如下服務:
(一)實行“一個中心”服務投資者,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具體負責;
(二)實行“一條龍”審批項目。凡是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材料齊全的項目,即到即辦;
(三)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投訴。市外商投訴中心和市政務投訴中心設立投訴電話,每天24小時值班,為投資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個性化服務;
(四)實行“一個口子”收取行政規費。需繳交的行政事業性規費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收取和上繳財政。
第五條 市轄工業園區內的下列行政事業管理職權,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項外,均由市府直屬及中央、省屬駐梅市級的相應行政事業管理部門依法行使:
(一)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
(二)稅務登記、征收、稽查;
(三)申辦法人代碼;
(四)項目立項、登記、備案和審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購回土地;
(六)開發建設的總體、專項、詳細規劃編製,用地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質安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核發等;
(七)企業建設及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許可;
(八)對企業的行政執法與監督檢查;
(九)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社會保險;
(十)治安管理;
(十一)企業的各類經濟指標統計;
(十二)以上行政審批、管理、監督、執法所涉及的相關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項。
第六條 鼓勵投資者以知識產權(含專利權、商標的專用權、著作權的財產權等)、高新技術等無形資產進園入股。
第二章 財政扶持
第七條 市轄工業園內的生產企業或新增的生產性項目(連片開發工業小區內的企業除外),在開始納稅的次年1月1日起連續5個日曆年內,按當年度達到的條件,享受下列財政專向性扶持資金,用於扶持企業開展挖潛改造、技術革新和科技開發、新產品試製試驗及其改造現有設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市財政安排給該生產企業必要數額的專向性扶持資金:
1、當年應征且已入庫稅金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生產企業;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企業;
3、生產國家級名牌產品(有效期內)的生產企業;
4、國家授予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市財政安排給該生產企業一定數額的專向性扶持資金:
1、當年應征且已入庫稅金300萬元(含300萬元)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生產企業;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生產企業;
3、生產省級名牌產品(有效期內)的生產企業;
4、省授予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創新優勢企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市財政安排給該生產企業適當數額的專向性扶持資金:
1、當年應征且已入庫稅金100萬元(含100萬元)至3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生產企業;
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500萬元(含1500萬元)至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生產企業。
第八條 2005年9月16日至本規定實施前,在佘江園區已工商登記注冊的生產性企業或項目,其財政扶持政策按原協議執行。
第三章 稅 收
第九條 在市轄工業園區內投資的企業享受國家及省規定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按國家有關稅收法規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符合稅收減免規定的,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以繼續減免。
第四章 費用減免
第十一條 對進入市轄工業園區的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的生產性項目,在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不收取本級政府的行政規費(詳見附件)。一些確需消耗物資的檢測項目,各單位根據成本費用報市政府,由市財政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十二條 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的生產性項目在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涉及國土、規劃、環保、建設、質量監督、衛生監督、安全監督等部門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以及企業辦理資產評估、驗資、審計、公證、鑒證等中介服務費的,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最低標準50%收取(詳見附件)。
第十三條 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的生產性項目在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部分行業性收費項目,低於標準收取(詳見附件)。
第十四條 水費、電費減免:

(一)在財政的扶持下企業納稅之日起三年內,普通工業用水水價最高不超過0.7元/立方米,生活用水水價最高不超過1.2元/立方米。

(二)市轄工業園區內用電免征城市建設附加費,電價按南方電網價格執行。電力部門應確保園區供電質量,給予企業供電設施安裝最大優惠。企業納稅之日起三年內,在適當數額的總額內,市財政每度電給予0.05元的補貼。
對水電費的差額補貼總額以適當數額為限。
第五章 自主開發與自行招商
第十五條 鼓勵在市轄工業園區連片開發工業小區自行招商。連片開發工業小區的投資者享受下列優惠:
(一)自該工業小區內第一家企業開始納稅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內,每年可享受市財政安排的必要數額扶持資金;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可享受市財政安排的一定數額扶持資金,用於工業小區擴大招商和完善設施;
(二)享受本規定除第七條、第十四條外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出租、招商。在市轄工業園區(連片開發工業小區除外)興建標準廠房出租、招商,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標準廠房產權所有人出租標準廠房,從承租企業中第一家企業開始納稅的次年1月1日起連續5個日曆年內,市財政將每年安排給該產權所有人適當數額的專向性扶持資金;
(二)享受本規定除第七條、第十四條外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在市轄工業園區內(連片開發工業小區除外)投資建設標準廠房的投資額,可作為引資單位的招商引資任務。
第十八條 租用市轄工業園區土地按租用年限依照國家關於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價格標準執行。
第六章 其他服務
第十九條 給予投資者車輛通行便利。投資者車輛違章、違規按規定可以從輕處理的,有關職能部門應從輕處理。
第二十條 企業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批準辦理多次往來港澳地區商務簽注。
第二十一條 在有效合同期內,符合有關政策條件的國外和港澳台商戶,每商戶可申報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特大型投資商戶可適當增加。以知識產權、高新技術入股辦實業符合條件的,每商戶申報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按規定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給予投資者子女就讀便利。在市轄工業園區投資的企業董事會成員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要求在梅州城區公辦學校讀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在避免大班額等的前提下,可按意願安排梅州城區公辦學校(幼兒園)就讀;如遇大班額等實際問題,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在梅州城區內公辦學校(幼兒園)就讀書的幼兒園保教費、小學初中書雜費、高中學費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擇校費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義的讚助費、借讀費。
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幼兒園保教費、小學初中書雜費、高中學費按普通生收取。除擇校費外,不收取任何名義的讚助費、借讀費。
企業董事會成員和法定代表人、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身份由市招商辦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三條 授予投資者榮譽稱號。對固定資產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資者,由市政府授予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二十四條 對介紹、推薦、溝通、促成項目落戶市轄工業園區內的自然人或招商機構(統稱為“引資人”),按以下規定予以獎勵:
(一)引資人的確認。引資人從項目開始聯絡時應到市招商辦登記並取得投資企業法人代表的書麵確認。項目建成後,出具開始納稅第二年度有效納稅證明。每個項目隻認定1個引資人,引資人為多人時,獎金分配由引資人自行商定解決;
(二)獎勵標準:按引進企業投產後開始納稅的第二個日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納稅額計算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按企業繳納稅收市級財政留成部分分段計算,其中當年繳納稅收市級財政留成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部分,獎勵按留成部分的10%計算;在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之間的部分,獎金按留成部分的8%計算;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之間的部分,獎金按留成部分的5%計算;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獎金按留成部分的2%計算;
(三)獎勵申報。凡符合獎勵標準和條件的項目,由項目引資人向市招商辦申報,並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項目運轉總體情況、園內企業法人代表出具的書麵確認引資人的證明、當年納稅稅票複印件和其它需要的證明材料;
(四)獎勵申報期限。在引進企業投產後開始納稅的第二個日曆年結束的6個月內,由引資人向市招商辦申報,超過期限,視為自動放棄,市政府不追認獎勵。引資人向市招商辦申報後,由市招商辦會同有關部門在一個月內審核完畢。經市政府核準符合獎勵標準的,市財政局在一個月內發放獎金。引資人在申報獎勵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騙取獎金的,依法追回獎金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具有審批、審核、核準、驗收等職能的部門,應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實行“五公開”承諾製度,即公開服務內容、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禁止強製服務。任何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製投資者接受其指定的經營服務,購買其指定經銷的商品;嚴禁各行政職能部門把行政職能轉移給下屬企事業單位、協會或商會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強製服務、強製收費,變相亂收費。

第二十七條 禁止行業壟斷。凡涉及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防蟻、地質等需進行審批或驗收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監理、施工安裝及相關設備、商品的購置,一律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資質合格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自主選擇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商品。

第二十八條 充分保護入園企業的合法權益,並實行“四不準”的保護措施:
(一)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故擅自進行檢查、參觀及從事其他有礙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活動;
(二)不準無故隨意斷電、斷水、封帳;
(三)不準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
(四)不準索、拿、卡、要。
第二十九條 市監察局、市招商辦為本規定的監督單位,負責受理、處理投資者有關本規定的投訴。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有關財政扶持、補貼的具體數額、程序和市轄工業園區內土地使用權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製定。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製訂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的若幹規定〉的通知》(梅市府〔2003〕3號)、《關於印發〈梅州市財政扶持東升工業園、蕉華工業園生產企業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15號)、《關於印發〈梅州市鼓勵在東升工業園、蕉華工業園自主開發、招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16號)、《關於印發〈梅州市鼓勵為東升工業園、蕉華工業園招商獎勵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3〕73號)、《關於對梅州經濟開發試驗區東升工業園實行統一行政管理的決定》(梅市府〔2004〕22號)、《關於印發市級工業園區內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第二批減免行政事業收費和其他規費項目的通知》(梅市府〔2003〕82號)、《關於印發梅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5〕29號)、《關於梅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部分行政事業管理職能由市級相應部門統一行使的決定》(梅市府〔2005〕26號)等8件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對在市轄工業園區內投資的生產性企業
減免收行政事業收費和其他規費項目一覽表
一、免收費項目(60項)
收費項目 收費單位
1、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費 市公安局
2、外來人口暫住證費 市公安局
3、房屋產權登記費 市建設局
4、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服務費 市建設局
5、房地產測繪費 市建設局
6、房地產利用檔案服務費 市建設局
7、輕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市建設局
8、散裝水泥專項基金 市散裝水泥辦
9、堤圍防護費 市大堤管理處
10、市政建設配套費 市城鄉規劃局
11、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市城鄉規劃局
12、綠化補償費 市城鄉規劃局
13、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4、勞動合同鑒證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5、勞動年審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6、勞動爭議仲裁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7、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8、外國人就業證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9、勞動手冊工本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勞動合同文本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1、工程質量監督費 市建築工程質監站
22、工程定額測定費 市工程造價管理站
23、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 市科技局地震辦
24、外國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費 市工商局
25、外國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費 市工商局
26、籌建企業登記費 市工商局
27、經濟合同示範文本費 市工商局
28、補(換)證照費 市工商局
2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費 市工商局
30、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監督測定費 市安監局
31、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費 市安監局
32、礦山、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合格證費 市安監局
33、稅務登記證 市國稅、地稅局
34、稅務登記證外框 市國稅、地稅局
35、進出口貨物許可證費 市外經貿局
36、衛生許可證費 市衛生局
37、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費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8、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市信息產業局
39、注冊登記費 市信息產業局
40、設備檢測費 市信息產業局
41、義務植樹綠化費 市林業局
42、水資源費 市水利局
43、水土保持補償費 市水利局
44、廣東省統計單位登記證費 市統計局
45、登記證鏡框和登記手冊費 市統計局
46、計量標準考核費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47、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管理費 市文廣局
48、設計費 市自來水公司
49、斷管停水、接水補償費 市自來水公司
50、檢測驗收接水費 市自來水公司
51、防雷檢測收費 市氣象局防雷所
52、建設項目環境現狀調查監測收費 市環保局
53、環境監測費 市環保局
54、起重機械安全性監督檢驗費 市特檢所
55、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市特檢所
56、起重機械防墜安全器檢驗費 市特檢所
57、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費 市質量技術監督站
58、產品質量檢驗費 市產品質量檢驗所
59、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60、施工圖技術審查服務費 市建設局居安建築施工圖審查中心
二、減半收費項目(20項)
1、外貿單證認證費 市外經貿局
2、一般原產地證明書 市外經貿局
3、衛生監督防疫監測費 市衛生局
4、食品生產衛生經營人員培訓費 市衛生局
5、檔案服務費 市國土資源局
6、公證費 市司法局
7、律師服務費 市司法局
8、建設工程監理費 工程監理機構
9、土地評估收費 地產評估機構
10、計量檢定費 市質量計量檢測所
11、壓力容器、安裝工藝圖紙審查費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各類培訓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3、職業介紹服務收費 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
14、查驗場倉儲等服務 口岸服務公司
15、代理報關費 口岸服務公司
16、土地交易服務 市土地交易所
17、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費 市建築工程質監站
18、規劃費(含用地規劃費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費) 市規劃設計院
19、檔案服務費 市城建檔案館
20、地形圖測量費、撥地、釘樁費和放線、驗線費 市城市測繪研究院
三、低於標準收費項目(5項)
1、健康體檢收費 減20% 市衛生局
2、土地閑置費 減80% 市國土資源局
3、資產評估收費 資產評估機構
4、房產評估收費 房產評估機構
5、會計事務收費 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