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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蕉華工業園區 優惠政策 關於印發蕉嶺縣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蕉嶺縣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蕉嶺縣人民政府網   時間:2024-12-10 10:19:0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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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府辦〔2024〕18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蕉各單位,蕉華園區綜合部:

    《蕉嶺縣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4年11月1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蕉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7日 


蕉嶺縣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工商資本有序下鄉、推進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維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蕉嶺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審批,適用本辦法。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間流轉農村土地暫不納入審批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是指流轉農村土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社會團體等非營利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自然人。

    第六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工作實施機關為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具體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

    第七條 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序合法合規,遵循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二)便民便企。持續優化管理與服務,確保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辦事少跑腿、更透明、減負擔。

    (三)農地農用。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製度,加強耕地用途管製,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四)護權護利。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政策,依法保護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權益。

    第八條 職責分工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防範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等具體工作;對發現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聯合查處。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中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耕地用途管製要求,提供地塊信息查詢,依照職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發展農業生產中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等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政策要求配合落實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第九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應當履行資格審查、項目審核程序。審查審核主要包括:

    (一)資格審查。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資質,誠信與資信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履約支付、違約賠償、風險防範等保障能力。

    (二)項目審核。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所經營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耕地用途管製、農業產業規劃等要求,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流轉期限不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

    第十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在鎮域內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麵積低於100畝的,由鎮人民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

    第十一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審核:

    (一)單次流轉土地經營權麵積超過100畝(含);

    (二)在縣域內跨鎮單次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不能拆分辦理審查審核;

    (三)單次通過流轉取得整村(組)土地經營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的流轉土地經營權行為。

    第十二條 審批應當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委托流轉方)就流轉麵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批規定,分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三)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要求進行審查審核,並出具審批意見。

    (四)審批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申請或者審批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十三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按照分級審批的規定,向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轉土地經營權申請書;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協議書;

    (三)土地經營權流轉明細清單(麵積、地塊、四至、平麵圖);

    (四)出讓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複印件以及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集體經營的土地需提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記錄和集體經濟組織代碼證複印件,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提供村委會代碼證複印件);

    (五)整村、整組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應當附承包戶逐戶簽訂的書麵委托書複印件和流轉意向人員簽字花名冊複印件;

    (六)受讓方具有農業經營能力資質文件或證書;

    (七)受讓方不違法改變土地用途與不破壞生態環境的承諾書;

    (八)流轉項目規劃、實施方案等材料,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提供環評文件。

    申請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批同意;已經審批的,撤銷審批意見。

    第十四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向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提交流轉土地經營權審批申請材料後,相關部門應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並於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審批通過的,由相關部門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流轉合同示範文本,並指導簽訂。審批未通過的,不得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審批通過後半年內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未完成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逾期再進行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需重新進行資格審批。

    第三章 風險防範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日常管理,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引導使用流轉合同示範文本。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合理確定流轉價格及其流轉費用支付方式,倡導以“實物計量、貨幣支付”的方式確定並結算土地流轉費、約定按年提前預付土地流轉費,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權益。

    第十八條 整村(組)流轉土地經營權或流轉麵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

    第十九條 無承包方的書麵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農村土地經營權。

    第二十條 嚴禁有關部門或者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承包方或違背農民意願向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 因提供虛假審批資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等不利後果,由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承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關於《蕉嶺縣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