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屬副局以上單位(部門),市、縣駐區有關單位:
《廣東省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於2010年11月印發實施,這是省委、省政府做好新時期信訪維穩工作的重要舉措和具體部署。現將《廣東省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各部門結合實際,進一步做好信訪維穩工作,繼續保持和實現來之不易的和諧穩定局麵,為園區各項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要高度重視。尤其是各單位、各部門負責同誌要清醒地認識貫徹《暫行辦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履行信訪工作職責,充分認識做好信訪維穩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意義。
二、要各司其職。我區作為“參公”單位,都是法律法規賦予一定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對每一項工作的開展實施做到事前評估和事後評價,不斷吸取經驗和教訓,特別是涉及民生問題要尤其慎重,真正達到辦成事不惹事,為黨委排憂解難,
三、要密切配合。信訪維穩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具體講就是,處理信訪問題既要依法依規,又要講求靈活應變。發生信訪問題後可能牽扯涉及的部門二、三個甚至更多。在這種情況下,明確主辦部門後,各相關部門要以主人翁的精神,主動介入,主動配合,切忌出現推諉、拖延,甚至表現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隻有做到“分工不分家”、“對事不對人”,充分發揮中層幹部中堅力量的重要作用,全力以赴解難事、化矛盾,把我區不穩定的苗頭化解在萌芽狀態,使區領導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招商引資、解決民生的工作中去。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為貫徹落實《暫行辦法》,明年將采取一係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細化考核標準,不斷總結好經驗、好做法,並及時通報在信訪維穩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後果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
請各部門、各辦事處於2011年1月20日前將貫徹學習情況以書麵形式報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聯係人:張彩玉,聯係電話:7667909)。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廣東省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製度,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信訪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5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以及其他有關責任人員。
第三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依紀、實事求是,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分工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製。
第四條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涉及信訪工作的重要事項及突出問題。
第二章 信訪工作責任
第五條 信訪工作責任是指有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以及在處理信訪問題或事件時應承擔的與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
本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應履行的工作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職責,或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時限履行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各部門、各單位,要重視做好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事先公布接待來訪時間、地點;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不穩定因素,製定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工作預案,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限期作出處理。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單位領導,要認真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定期聽取信訪工作情況彙報,及時處理信訪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及突出問題。
(二)親自閱批重要群眾來信;對上級批轉的重要信訪事項,及時閱批並督辦;對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及時轉交有關負責人或部門辦理。
(三)對上級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及信訪積案實行包案或掛案處理,並按規定時限辦結。
(四)發生重大越級集體上訪或突發事件時,要親自到現場妥善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決問題,避免發生惡性事件。
(五)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經常督促檢查信訪工作製度的執行和信訪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並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認真處理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做好來訪接待工作;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信訪工作情況、突出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提出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二)認真辦理領導批辦、交辦的信訪工作事項,督促承辦單位或包案負責人按照規定時限及時辦結並上報辦理情況。
(三)發生重大越級集體上訪或突發事件,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並協助有關領導妥善處置,努力做好有關工作,避免發生惡性事件。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及適用
第十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方式分為責令改正和書麵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責令改正和書麵檢查可以單獨適用,也可與其他責任追究方式合並適用。
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適用,也可與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合並適用。
將信訪工作責任落實不力、信訪問題突出的縣(市、區)及東莞、中山市的鎮,列為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地區,依據《廣東省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實施辦法》實施重點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發案單位、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給予責令改正和書麵檢查的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信訪工作政策法規和上級工作部署,責任不落實,機製不健全,信訪問題突出,信訪工作長期處於被動局麵的;
(二)不按《信訪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要求辦理信訪事項,或者不按規定向交辦機關及信訪人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辦結信訪事項,或者故意推諉、敷衍、拖延辦理信訪工作事項,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發案單位、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給予停職檢查或者引咎辭職的責任追究:
(一)對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沒有按《信訪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要求辦結的;
(二)對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有明確規定應解決而沒有及時妥善解決,引發群眾越級集體上訪事件的;
(三)發生群眾到上級領導機關集體上訪後,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派出負責人到現場疏導勸返,導致信訪人在上訪現場滯留,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發生群眾越級集體上訪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導致群眾重複越級集體上訪的;
(五)對發現的集體上訪苗頭或者已發生的集體上訪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導致信訪人非法聚集、遊行、停工、停課、停市、阻礙交通、衝擊圍堵黨政機關和重要場所等重大群體性事件,或發生打、砸、搶、燒等惡性事件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發案單位、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給予責令辭職或者免職的責任追究:
(一)決策失誤或者工作失職,嚴重損害群眾合法權益,或者對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拒不受理,導致發生信訪惡性案件或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隱匿、篡改、銷毀信訪材料,或者將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轉交給被檢舉、揭發單位和有關人員,過失或者故意泄露信訪秘密,致使信訪人、舉報人遭受打擊報複、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
(三)對信訪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 事項和信訪信息,或對發生重大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勒索信訪人錢物,或者阻礙、幹擾對信訪案件、群體性事件的調查,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四條 有本辦法第十一至十三條所列情形並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幹擾、阻礙或不配合組織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複、誣告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四)拉攏、收買辦理信訪責任追究事項工作人員的;
(五)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五條 有本辦法第十一至十三條所列情形並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責任: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六條 受到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同時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照中央紀委《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和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情況,作為考核、任用幹部的依據。被列為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地區的黨政主要領導及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在重點管理期間不得提拔任用。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使用和任職,依照中辦發〔2009〕25號文第十條規定辦理。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使用及任職,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程序與權限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由黨委(黨組)、政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序和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信訪等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及職責分工,履行本辦法中的有關職責。
第十九條 追究信訪工作責任,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政府發現所屬部門黨政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有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情形,按照管理權限責成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信訪等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職責分工和有關程序進行調查核實。
(二)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線索,或者有關部門移交的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線索,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開展調查工作。對需要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三)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線索,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開展調查工作。對需要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四)對在日常信訪工作中發現的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線索,由信訪部門按照《信訪條例》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調查工作。對需要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按照管理權限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五)黨委(黨組)、政府決定信訪工作責任追究事項後,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信訪等部門或任免機關及被追究人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各自職責具體執行。
(六)信訪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開展信訪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按程序確定重點管理地區後,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信訪等部門或任免機關及被追究人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各自職責具體執行。
第二十條 追究信訪工作責任,依照下列管理權限進行:
(一)給予責令改正和書麵檢查的,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信訪部門提出建議,報同級黨委(黨組)、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被追究人所在單位或任免機關執行。
(二)給予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信訪部門提出建議,報同級黨委(黨組)、政府批準後,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信訪部門或者任免機關、被追究人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執行。
(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程序要求辦理。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信訪等部門在信訪責任追究工作中,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及時通報交流信訪責任追究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黨委(黨組)、政府作出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追究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政府作出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後,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信訪部門按照分工權限製作《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書》(式樣附後),以書麵形式送達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單位,並派專人與被追究人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關工作或需要交接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與被追究人談話、聽取其陳述申辯和送達《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書》,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追究信訪工作責任人員的有關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並且將執行情況報告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回複責任追究建議機關,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被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書麵申訴。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接到書麵申訴後,應當在30 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麵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被追究信訪工作責任人員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提出申訴的,按照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申訴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被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人員拒絕執行責任追究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的,由責任追究決定機關依照幹部管理權限作出相應的組織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負責辦理信訪責任追究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發案單位是指直接發生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部門和單位,責任單位是指按照規定有權處理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三條 對鄉鎮(街道)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實行信訪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廣東省監察廳商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製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辦發〔2005〕1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