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茅台酒案”被告獲刑10年罰150萬
來源:梅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時間:2017-04-10 11:34:13  瀏覽:-
字號:

日前,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對去年由食品藥品監管和公安部門聯合查處的一起生產、銷售假茅台酒案進行一審判決,案件被告人羅某謙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法庭認為,被告人羅某謙為謀取私利,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利用低檔酒經過調製,偽造成高檔茅台酒係列,生產了193瓶各種係列茅台酒,貨值金額達148萬多元,且案發後羅某謙百般狡辯、毫無悔意,主觀惡性極大,其作為梅州唯一一個國酒茅台專賣店的經營者,利用人們對專賣店的信任,製假賣假,嚴重損壞了社會經濟的誠信體製,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依法懲處。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經審理最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羅某謙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上繳國庫。

據悉,去年3月27日至30日,梅州市梅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部門聯合警方,先後對梅江區東郊芹洋村會大樓、梅縣區南口鎮荷泗大和街53號等地點進行查封、搜查,查獲一大批包裝好的各類型貴州茅台酒及製作、包裝設備和原材料物品等。後經鑒定,這些查獲的酒及生產原料不屬於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包裝)出品。經梅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部門深入調查,當事人造假行為已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遂移交至公安機關立案。此後近一年時間,梅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部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證據完善、取證工作,對該案的審判起到了積極的促動作用。

目前,被告人羅某謙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根據市局稽查局王騰飛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