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7-29 10:38:4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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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梅縣丙村某蠟燭店涉嫌生產、銷售含有硼砂的味酵粄案

       2022年3月29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對梅縣丙村某蠟燭店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店經營場所內發現硼砂(疑似)0.47千克。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味酵粄檢出硼酸,180mg/kg,硼砂(疑似)檢出硼酸,6.36×105mg/kg。經查,當事人經營者廖某的丈夫謝某為了讓味酵粄有彈性,顧客回購率高,從某線上購物平台購進硼砂,製作味酵粄時將硼砂與堿水一起混合加入米漿中。當事人在味酵粄製作過程中添加硼砂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4月27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二 梅州市某電梯製冷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範維保電梯案

       2021年12月20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在電梯無紙化維保係統中對梅州市某電梯製冷工程有限公司維保記錄檢查發現:2021年12月4日,維保人員鍾某和楊某(均為當事人聘用)同一天同一時間段出現在不同地點對電梯開展維保現場作業;2021年11月19日,楊某同一天同一時間段出現在不同地點對電梯開展現場維保作業。經查,當事人因持證作業人員少,在2021年10-12月期間在梅州城區、五華縣、興寧市對部分電梯進行維保時,隻派出1名電梯維保人員到現場進行維保作業,維保作業後簽署2個維保人員名字。當事人在對電梯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僅有一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2022年3月7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處40000元罰款。

案例三 梅州某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3月25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梅州某車輛檢測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用於車輛檢驗檢測的部分需強製校準的儀器校準日期已過期,並發現當事人在2022年3月14日對某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底盤動態檢驗時,未使用機動車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做方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的測量,當事人對此車輛出具了檢測結果為“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報告中對必須通過使用機動車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測量的方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這一項目的結果標注為9°,檢測結果存在錯誤或無法複核。經查,當事人使用未經校準的儀器(逆反射係數測量儀、機動車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透光率計、便攜式製動性能測試儀)共四種進行車輛檢驗檢測和未按照GB 38900—202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的要求對某重型半掛牽引車實施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強製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檢測結果無法複核,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2年6月14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處30000元罰款。

案例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2022年2月16日,平遠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打私部門在八尺省際公安檢查站查獲無標簽標識的紙質包裝箱274箱,箱內裝有標簽標注為BRASILINSPECIONAD的牛舌凍品,共重7504.48千克。當事人陳某無法提供“四證一碼”、48小時核酸證明及隨貨同行單。經查,涉案物品來自汕頭一凍品倉庫,經第三方鑒定該批凍品是來自疫區巴西的牛舌,為禁止進口動物產品,無合法來源證明及檢疫衛生證明。

       2022年2月18日,平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 梅州市梅縣區佘江鎮某成人用品店經營有毒有害(西地那非)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梅州市梅縣區佘江鎮某成人用品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力龍TM德國黑金剛”、“金牌瑪卡”“延時王”“極品偉哥”“雄鹿健腎王”等保健食品一批。經梅州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所檢驗,上述食品均檢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經營含有“西地那非”食品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4月7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六 豐順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虛假標注生產日期食品案

       2022年1月1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廣東公共”新聞頻道“消費者報料”(2021年12月31日晚19:00播出),對豐順縣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經查,2021年12月25日,當事人共生產標注生產日期為“20220101”的“800g原汁排骨麵”105箱,“800g蓮子雞汁麵”21箱,產品貨值9786元,違法所得5921.9元。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022年 1 月 25 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沒收違法所得5921.9元,並處75000元罰款。

案例七 興寧市某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進行充裝活動案

       2022年4月19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到興寧市某燃氣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的充裝台檢查發現2個已充滿液化石油氣的鋼瓶,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個鋼瓶的充裝前後檢查記錄。經查,2022年4月19日,當事人對村民送來的2個液化石油氣鋼瓶(14.5KG/個)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進行充裝。上述液化石油氣鋼瓶銷售價為127元/個,貨值合計254元,尚未售出,無獲利。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2年5月26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