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典型案例
來源: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4-12-25 09:14:2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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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今年以來,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圍繞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精準重拳出擊,查處一批重點案件,嚴懲一批違法主體。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許某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月餅案

  2024年8月22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部門線索,對梅縣區某處房屋及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月餅成品9600盒、散裝月餅6萬多個。經查,當事人在未經權利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梅縣區、大埔縣等地設立製假窩點,將生產的無牌月餅包裝成香港美心流心月餅™和半島酒店迷你奶黃月餅等知名品牌月餅。經權利人鑒別,當事人生產的美心流心月餅™和半島酒店迷你奶黃月餅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涉案貨值金額達623.7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

  2024年8月22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二  興寧市某地銷售假冒偽劣的火災探測報警器、可燃氣體探測器案

  2024年7月31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到興寧市某速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物流倉庫內發現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無中文標簽標識的火災探測報警器6個品種共134400個、可燃氣體探測器2個品種共21200個。經核對該公司開具的快遞單據,標明寄貨方為劉某。經抽樣檢驗,上述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均不合格。經相關生產廠家、權利人鑒定,上述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地址的產品。經價格認定,上述涉案產品的經營貨值合計295.96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三)項的規定。該案涉案貨值較大,涉嫌構成犯罪。

  2024年10月28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三  梅縣區南口鎮某家禽店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9月19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梅縣區南口鎮某家禽店經營的“胡須雞”抽檢不合格情況(氯黴素項目不符合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氯黴素片”空瓶3個。經對上述“胡須雞”供應商及當事人經營的“胡須雞”分別進行抽樣檢驗,供應商經營的“胡須雞”檢驗結論為合格;當事人經營的“胡須雞”氯黴素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依舊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經營“胡須雞”過程中,給有腹瀉等症狀的雞喂服“氯黴素片”,現場發現的3個“氯黴素片”空瓶均為喂服使用完後留下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涉嫌構成犯罪。

  2024年10月18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四  梅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和銷售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產品案

  2024年11月1日,蕉嶺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局交辦的線索,對梅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三款標有“河源米粉”的產品。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河源米粉”地理標誌相關授權使用書的情況下,擅自生產銷售標有“河源米粉”地理標誌的米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地理標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

  2024年12月11日,蕉嶺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地理標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梅州市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通過使用產品名稱致使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自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的產品案

  2024年10月18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梅州市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標簽標注為“新會陳皮”的陳皮產品。經查,當事人從梅州市某藥材公司購進上述陳皮,在無法提供產地證明的情況下,將標有“新會陳皮”字樣的標簽應用於陳皮包裝上並進行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地理標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

  2024年11月12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地理標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陳皮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梅州市梅江區某電氣設備銷售部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2024年8月27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梅州市梅江區某電氣設備銷售部進行檢查,發現貨架上擺放有金泉按鈕開關58個,外包裝顯示有“外觀設計標貼專利號”等內容。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購進上述按鈕開關並銷售。上述按鈕開關外包裝標注的外觀設計標貼專利號已於2005年因未繳年費中止。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2024年10月28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並予公告,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鍾某銷售不合格摩托車乘員頭盔案

  2024年7月1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鍾某銷售的摩托車乘員頭盔抽檢不合格的情況(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對當事人設立在興寧市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上門推銷的業務員手中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的摩托車乘員頭盔共8頂,抽檢備樣2頂,銷售6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024年7月30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沒收不合格摩托車乘員頭盔2頂、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梅州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4年6月28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梅州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在對某輕型廂式貨車進行檢驗時,外觀檢驗員在該車輛二軸兩側的輪胎花紋不一致且左側輪胎存在嚴重磨損情況下,未使用輪胎花紋深度計測量,未對二軸兩側的輪胎花紋是否一致進行確認,將該車外觀中的“輪胎”項目判定為合格,出具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且在對該車輛底盤部件檢查時檢驗人員僅一個人,無操作人員配合。當事人上述行為屬於《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8月15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