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4月食品藥品信息公開
來源:興寧市人民政府網  時間:2021-04-29 15:56:36  瀏覽:-
字號:

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處罰名稱

處罰類別1

處罰類別2

處罰事由

處罰依據

行政相對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處罰結果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0﹞第583號

梅州市讚聚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白水田園包裝飲用水

罰款

經查,2020年9月1日,當事單位梅州市讚聚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白水田園包裝飲用水(生產企業:梅州市讚聚貿易有限公司、規格:18升/桶、生產日期:2020-09-01,下同)80桶,2020年9月1日,梅州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所對當事單位生產的上述白水田園包裝飲用水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梅州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所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要求(標準指標:n=5 c=0 m=0,實測值:0、0、0、660、0,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SCS2001187)。截至2020年9月28日,上述白水田園包裝飲用水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320元,扣除人工及成本獲利120元,合計經營貨值320元。在案審理期間,當事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不合格白水田園包裝飲用水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

梅州市讚聚貿易有限公司

黃佳興

一、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食品安全標準的白水田園包裝飲用水;二、沒收違法所得120元,並處罰款人民幣65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6512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0﹞第614號

興寧市俊業水產店(劉俊)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花甲(海水)

罰款

經查,2020年9月25日,當事人劉俊以24元/kg的單價從興寧市揭順海鮮海產店購進“花甲(海水)”5kg,計進貨款120元,爾後將上述“花甲(海水)”置於其經營的興寧市俊業水產店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9月25日,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花甲(海水)”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100ug/kg,實測值:3.42×10³u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JQT20FC26233)。經查,上述“花甲(海水)”的銷售價格為42元/kg,截至2020年11月6日止,上述“花甲(海水)”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210元,獲利90元,合計經營貨值210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複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花甲(海水)”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二)項

興寧市俊業水產店(劉俊)

劉俊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花甲(海水);2.沒收違法所得90元,並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09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13號

興寧市景興海鮮店(石金雨)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花甲

罰款

經查,2020年10月20日,當事人石金雨以22元/kg的單價從五華縣天成海鮮店購進“花甲”5kg,計進貨款110元,爾後將上述“花甲”置於其經營的興寧市景興海鮮店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10月20日,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彙標檢測技術中心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花甲”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廣州彙標檢測技術中心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100ug/kg,實測值:9.03×10³u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ZNY201001281)。經查,上述“花甲”的銷售價格為34元/kg,截至2020年11月19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170元,獲利60元,合計經營貨值170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複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花甲”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二)項

興寧市景興海鮮店(石金雨)

石金雨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花甲;2.沒收違法所得60元,並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06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14號

興寧市粵式海鮮水產店(黃三弟)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花甲

罰款

經查,2020年10月20日,當事人黃三弟以56元/kg的單價從興寧市揭興海鮮店購進“花甲”7.5kg,計進貨款420元,爾後將上述“花甲”中的各一半分別置於其經營的興寧市粵式海鮮水產店、興寧市老三海鮮店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10月20日,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市彙標檢測技術中心分別對興寧市粵式海鮮水產店、興寧市老三海鮮店銷售的上述“花甲”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廣州市彙標檢測技術中心檢驗,結論均為: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指標:≤100μg,實測值:粵式海鮮店2.02×10³ug/kg、老三海鮮店532u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ZNY201001303、ZNY201001282)。經查,上述“花甲”的銷售均價為50元/kg,截至2020年11月19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400元,合計經營貨值400元,因興寧市老三海鮮店折價銷售給檢驗機構導致總體虧損,無獲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複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花甲”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二)項

興寧市老三海鮮店(黃三弟)

黃三弟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花甲;2.罰款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33號

興寧市龍梅高筋麵粉高華市場店(龍梅)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製度案

警告

經查,2020年12月8日當事人龍梅以2元/kg的單價從五華縣河東鎮阿誌米粉加工店購進未嚴密封口的散裝濕粉條(生產企業:五華縣河東鎮阿誌米粉加工店,生產許可:GD142400086,規格:散裝,生產日期:2020/12/08/00:00,保質期:常溫下儲存24為小時,5℃以下儲存為48小時,下同)50kg,爾後置於其位於興寧市興城高華市場東16號鋪的興寧市龍梅高筋麵粉高華市場店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12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梅設立在興寧市興城高華市場東16號鋪的興寧市龍梅高筋麵粉高華市場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店經營的濕粉條外包裝為簡易塑料袋,且包裝袋未嚴密封口,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粵市監辦發(2020)1291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開展嚴厲打擊濕米粉類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的規定“濕米粉生產企業必須對濕米粉進行嚴密封口包裝,不得采用紮口方式進行簡易包裝,經營企業必須查驗包裝、標簽及封口”,當事人龍梅在經營過程中隻查驗了供貨商的證件和濕粉條標簽,未查驗濕粉條是否嚴密封口包裝。經查,上述濕粉條的銷售價格為3元/kg,已全部銷售完,得銷貨款150元,經營貨值150元,獲利50元。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購進濕粉條未查驗濕粉條是否嚴密封口包裝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

興寧市龍梅高筋麵粉高華市場店(龍梅)

龍梅

1、責令立即停止購進散裝未嚴密封口的濕粉條的行為;2、警告。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40號

梅州市桐興泰大藥房有限公司城南店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及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罰款

經查,2020年12月25日,當事單位從廣東福卡斯藥業有限公司購進“博雅生物”人血白蛋白(規格:10g/瓶,批號:2020A02007,下同)2瓶,爾後置於其經營場所牟利銷售。2021年1月19日,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位於興寧市興城怡苑路中段自編3-5號的梅州市桐興泰大藥房有限公司城南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單位陰涼櫃擺放“博雅生物”人血白蛋白1瓶,當事單位現場無法提供進貨單據,因當事單位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執法人員對上述人血白蛋白采取查封強製措施;執法人員發現當事單位樓梯間存在一處堆放感冒靈顆粒、健誠飲片等藥品的小倉庫;執法人員發現當事單位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查,上述“博雅生物”人血白蛋白是從廣東福卡斯藥業有限公司購進,當事單位提供了進貨單據及供貨方證照複印件,能說清來源渠道;當事單位堆放藥品的樓梯間與當事單位核準的經營場所未連通、進出也有門隔斷,屬於未經核準的場所;執法人員查看當事單位處方藥銷售登記表,發現當事單位於2021年1月2日、19日、20日、22日、25日均銷售過阿莫西林膠囊,依據2016年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文《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粵食藥監辦藥通〔2016〕420 號)的規定,明令阿莫西林膠囊是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留存處方或者相關電子照片、複印件,當事單位無法提供銷售上述阿莫西林膠囊的處方憑證。在案審理期間,當事單位對其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梅州市桐興泰大藥房有限公司城南店

梁興梅

一、對當事單位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做如下決定:因違法事實不成立,不予行政處罰,查封物品予以解封;
二、對當事單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做如下決定:1.責令立即停止在未經核準的場所堆放藥品的行為,2.警告;
三、對當事單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做如下決定:1.責令立即停止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2.罰款人民幣100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41號

興寧市康民藥店(羅文昌)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經營二類醫療器械及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罰款

經查,2019年12月22日,當事人從廣州晟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電子血壓計”(生產企業:歐姆龍大連有限公司,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遼械注準20162200146,生產日期:2019.10.24,下同)2台,爾後置於其經營場所進行牟利銷售。2021年1月17日,興寧市康民藥店員工李寧接其嫂子李霞微信語音,李霞向其求購人血白蛋白1瓶,2021年1月18日,員工李寧與段才高(段才高為興寧市康民藥店、興寧市水口康吉大藥房的實際所有人)微信通話,向段才高求購李霞所需的人血白蛋白。因興寧市康民藥店未經營人血白蛋白,2021年1月19日,段才高從其經營的另一家藥店興寧市水口康吉大藥房代李霞購買人血白蛋白(生產企業:深圳市衛光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規格:1瓶/盒,生產日期:2020.09.04,國藥準字:S10960053,下同)1瓶並開具單據,爾後順路到興寧市康民藥店將該人血白蛋白交給正在興寧市康民藥店上班的員工李霞,因人血白蛋白需要避光、冷藏保存,李霞將該人血白蛋白放置在興寧市康民藥店冰櫃暫時存放。2021年1月19日當天,執法人員對興寧市康民藥店進行檢查,因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人血白蛋白的進貨單據,執法人員對上述人血白蛋白進行扣押行政強製措施。2021年1月29日,執法人員分別對段才高、李寧進行了詢問調查,並查看段才高、李寧的微信語音、微信語音通話記錄,段才高也提供了興寧市水口康吉大藥房開具的上述人血白蛋白的銷售小票複印件1張,發現李霞通過李寧向段才高求購人血白蛋白的情形屬實,上述被扣押的人血白蛋白應屬於李霞個人物品,並非興寧市康民藥店經營的,屬於暫時存放在冰櫃的私人物品。
2021年1月19日,執法人員對興寧市康民藥店進行檢查時還發現當事人貨架擺放二類醫療器械“電子血壓計”1台,當事人無法提供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2021年1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查看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處方藥銷售登記表,發現當事人於2020年12月4日銷售過阿莫西林膠囊1盒,依據2016年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文《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粵食藥監辦藥通〔2016〕420 號)的規定,明令阿莫西林膠囊是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留存處方或者相關電子照片、複印件,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上述阿莫西林膠囊銷售的處方憑證。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經營二類醫療器械以及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興寧市康民藥店(羅文昌)

羅文昌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做如下決定:因違法事實不成立,不予行政處罰,扣押物品予以解封。
(二)、對當事人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經營二類醫療器械的行為做如下決定:責令立即停止未取得備案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對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做如下決定:1.責令立即停止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2.罰款人民幣100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43號

興寧市鵬飛副食店(曾翠平)銷售不合格食品同心甜脯蘿卜

其他

經查,2020年4月30日當事人曾翠平從杭州蕭山義蓬全民蔬菜加工廠購進同心甜脯蘿卜(生產企業:杭州蕭山義蓬全民蔬菜加工廠,規格: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0424,下同)2件(5kg/件),購進價格為25元/件,計進貨款50元,爾後將上述同心甜脯蘿卜置於其經營的興寧市鵬飛副食店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8月17日,當事人將上述2件同心甜脯蘿卜銷售給梅州市梅江區融旺海雜經營部。梅州市梅江區融旺海雜經營部將上述同心甜脯蘿卜銷售給梅州市梅縣區瑤上中學食堂。2020年12月1 日梅州市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金至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梅州市梅縣區瑤上中學食堂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果為:苯甲酸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標準指標:≤1.0g/kg,檢驗結果:2.34g/kg,單項評定:不符合),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ZR2021125)。經查,上述同心甜脯蘿卜的銷售價格為32元/件,得銷貨款64元,獲利14元,合計貨值64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複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產品同心甜脯蘿卜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項

興寧市鵬飛副食店(曾翠平)

曾翠平

1、責令立即停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同心甜脯蘿卜的行為;2、免予處罰。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44號

興寧市龍運蔬菜批發行(饒龍輝)銷售不合格農產品韭菜案

罰款

2020年11月10日當事人的代理人曾波以4.4元/kg的單價從惠州擺攤的農戶手裏購進韭菜40kg,計進貨款176元,爾後將上述韭菜置於其和當事人饒龍輝合夥經營的興寧市龍運蔬菜批發行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11月11日當事人將上述韭菜中的1件(興寧市龍運批發行開具的標示“1818蔬菜批發”的銷售單標稱“商品名稱:惠韭菜,件數:1,數量:37-4/33,單價:2.70/斤,合計:89.00”,下同)銷售給五華縣水寨鎮銘逸蔬菜銷售中心,2020年11月11日 ,五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五華縣水寨鎮銘逸蔬菜銷售中心經營的上述韭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樣品經檢驗:腐黴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要求(標準要求≤0.2mg/kg ,檢驗結果:0.36mg/kg ,單項結論:不符合),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YA20112288)。經查,上述韭菜的銷售價格為5.4元/kg,截至2021年3月1日止,上述韭菜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216元,獲利40元,合計貨值216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複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韭菜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二)項

興寧市龍運蔬菜批發行(饒龍輝)

饒龍輝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韭菜;2.沒收違法所得216元,並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4216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當行處字﹝2021﹞第001號

梅州市老街餐飲有限公司(張健)超出核準的許可事項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案

警告

2021年4月7日,根據舉報,我局執法人員前往興寧市興城興東路水務局對麵兩卡門店的 梅州市老街餐飲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現場情況如下:當事單位在經營場所懸掛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481MA4ULBCE7E的《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餐飲服務,食品銷售”,《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為:JY24414810043341,核準的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銷售。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單位法定代表人張健登錄其在美團外賣平台設立的名稱“老街小吃”的店鋪,在其涼拌係列中有“香拌辣雞腎”、“涼拌牛百葉(辣)”、“涼拌脆筍”、“涼拌蓮藕”、“涼拌青瓜”等5款涼拌食品,涉嫌超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項目許可事項。據當事單位法人張健講述,“香拌辣雞腎”、“涼拌牛百葉(辣)”2款食品的原料是從淘寶網店名為“佳肴聯購餐飲食材”的網店購入,“涼拌脆筍”食品原材料是從鑫旺餐飲食品行購進的,均能提供進貨單據,“涼拌蓮藕”、“涼拌青瓜”等2款食品的原料是從附近的菜市場購進。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單位法定代表人立即下架其在美團外賣平台上的上述涼拌菜品,並立即停止超出核準的許可事項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梅州市老街餐飲有限公司

張健

1、責令立即停止超出核準的許可事項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2、警告。

興市市監當行處字﹝2021﹞第002號

興寧市小餘夜宵店(餘紅軍)超出核準的許可事項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案

警告

2021年4月7日,根據舉報,我局執法人員前往餘紅軍設立在興寧市興城高華路沿江東堤北12號的興寧市小餘夜宵店依法進行檢查。現場情況如下:當事單位在經營場所懸掛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41481MA4WFRU77A的《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為:JY24414810046207,核準的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銷售。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單位法定代表人張健登錄其在美團外賣平台設立的名稱“品味人家”的店鋪,在其涼拌係列中有“涼拌海帶心”、“涼拌去骨雞爪”、“泡鴨爪”、“涼拌豬耳朵”、“涼拌青瓜”等涼拌類食品,涉嫌超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項目許可事項。據當事單位法人餘紅軍講述,“涼拌青瓜”、“泡鴨爪”、“涼拌豬耳朵”的食品原料是其自行采購製作而成,其他涼拌菜是從其他副食店購進的預包裝食品。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單位法定代表人立即下架其在美團外賣平台上的上述涼拌菜品,並立即停止超出核準的許可事項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興寧市小餘夜宵店

餘紅軍

1、責令立即停止超出核準的許可事項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2、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