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處罰名稱 | 處罰類別1 | 處罰類別2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處罰結果 |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0﹞第589號 | 廖偉輝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小白菜”案 | 罰款 | | 經查,2020年9月23日,當事人廖偉輝以7.6元/kg的單價從一名流動挑擔子售賣的老人手中購進“小白菜”2.5kg,計進貨款19元,爾後將上述“小白菜”置於其經營場所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9月23日,興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小白菜”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1mg/kg、實測值:0.11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JQT20FC26209)。2020年11月20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至2020年12月1日止,當事人無法提供了上述小白菜的進貨單據及供貨方證照,無法說清上述不合格“小白菜”的來源。經查,上述“小白菜”的銷售價格為9元/kg,截至2020年11月6日止,上述“小白菜”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22.5元,獲利3.5元,合計貨值22.5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複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小白菜”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二)項 | 廖偉輝 | 廖偉輝 |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小白菜;2.沒收違法所得3.5元,並處罰款人民幣25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503.5元,上繳國庫。 |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1﹞第021號 | 興寧市黃槐鎮祥春大藥房(曾祥春)銷售假藥“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案 | 罰款 | | 經查,2020年12月14日,當事人曾祥春以40.5元/盒的單價從藥師幫平台的雲藥集旗艦店(江西康伯樂藥業有限公司)購進“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標稱生產企業:輝瑞製藥有限公司、標稱生產日期:2019-02-22、標稱批號:AP1395、規格:20毫克*7片、國藥準字:H20051408,下同)10盒,計進貨款405元,爾後將上述“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置於其經營的興寧市黃槐鎮祥春大藥房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8月27日,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武安市廣彙醫藥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礦建藥房經營的同批次“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邯鄲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本品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標準YBH19122005-2014Z檢驗上述項目,結果不符合規定【檢驗項目:鑒別(1),標準規定:供試品溶液所顯主斑點的位置和顏色應與對照品溶液的主斑點相同,檢驗結果:供試品溶液未顯斑點(不符合規定);檢驗項目:鑒別(2),標準規定:供試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時間應與對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時間一致,檢驗結果:與對照品不一致(不符合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HBHDYP202000227)。因上述批次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經檢驗鑒別(1)、鑒別(2)兩個項目均不符合規定,其所含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上述批次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應為假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批次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的銷售價格為45元/盒,截至2020年12月14日止,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450元,獲利45元,合計貨值450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複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假藥“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 | 興寧市黃槐鎮祥春大藥房(曾祥春) | 曾祥春 |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假藥“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鈣片;2.沒收違法所得450元,上繳國庫。 |
興市市監行處字﹝2020﹞第033號 | 興寧市國興水產店(蔡國新)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製度案 | 警告 | | 經查,2020年12月7日當事人蔡國新以7.5元/袋(2.5kg/袋,3元/kg,下同)的單價從惠州市順泰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未嚴密封口的散裝濕粉條(製造商:惠州市順泰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許可:SC12344130201375,淨含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12月7日17時,保質期:常溫下儲存24為小時,5℃以下儲存為48小時,下同)2袋,爾後置於其位於興寧市西門街16-18號的興寧市國新水產店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12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蔡國新設立在興寧市西門街16-18號的興寧市國新水產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店經營的濕粉條外包裝為簡易塑料袋,且包裝袋未嚴密封口,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粵市監辦發(2020)1291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開展嚴厲打擊濕米粉類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的規定“濕米粉生產企業必須對濕米粉進行嚴密封口包裝,不得采用紮口方式進行簡易包裝,經營企業必須查驗包裝、標簽及封口”,當事人蔡國新在經營過程中隻查驗了供貨商的證件和濕粉條標簽,未查驗濕粉條是否嚴密封口包裝。經查,上述濕粉條的銷售價格為6元/kg,已全部銷售完,得銷貨款30元,經營貨值30元,獲利15元。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購進濕粉條未查驗濕粉條是否嚴密封口包裝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 | 興寧市國興水產店(蔡國新) | 蔡國新 | 1、責令立即停止購進散裝未嚴密封口的濕粉條的行為;2、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