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中介代簽“購房” 消保協助退定
【案情簡介】
消費者賀先生上門到梅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投訴,稱其妻子於2023年6月24日與梅州市梅江區某房產中介通過微信聊天視頻看房,以及文字推銷後,便在投訴人及女兒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預定一套價值79萬元的套房,而後銀行轉賬向該中介支付2萬元定金。6月24日,地產中介通過微信與投訴人妻子線上確認房產買賣合約,並在“乙方”代簽了投訴人女兒的名字。次日投訴人賀先生趕回梅州到實地看房,發現房屋裝修情況與視頻預期中存在出入,雙方就此發生歧義,引起糾紛。
【處理過程及結果】
2023年7月4日下午,經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員調解,因消費者賀先生妻子通過微信聯係視頻看房,未到現場實地了解房屋實際情況,房產中介存在未嚴格審核消費者信息及委托書等有效依據,在購房合同中代消費者簽名,存在過錯。鑒於雙方都有存在過錯責任。經過工作人員調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退還一半定金。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此案例中還提到地產中介通過微信與投訴人妻子線上確認房產買賣合約,並在“乙方”代簽了投訴人女兒的名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案例二 學習機“免費送”消保助力獲退款
【案情簡介】
大埔縣消費者張女士於2023年11月5日致電大埔縣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投訴,稱其於11月3日晚上在大埔縣湖寮鎮西湖公園美食節的攤販免費領取了一套先科S33學習機,並花費了2899元激活學習機後感覺被該攤販誤導消費,於是返回向該攤販申請退貨退款,但該攤販卻表示無法馬上退款,需要到下周工作日時才可給其辦理退貨退款,其認為並不合理。希望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並要求責令該攤販馬上給其退貨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大埔縣消保中心進一步調查,通過約談美食節活動主辦方,要求活動主辦方積極聯係商家妥善解決售後糾紛問題。經過多次與活動主辦方、商家、消費者溝通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商家回收學習機並向消費者退還2600元,消費者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此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評析】
在調查中發現該類商家多利用美食節、展銷會等一些人員流動大的活動進行現場銷售,商家先從學習機對子女學習的促進作用入手,大力宣傳產品的作用引起關注,然後承諾當場免費贈送學習機,最終以2899元的價格激活賬號。此類銷售活動往往隻有幾天的展銷時間,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案例三 光伏線纜質量存疑 雙方及時止損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31日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人來電稱4月10日至6月10日共花費5萬元向梅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購買了光伏電纜線,購買時其明確告知店家需要的是國標線和有出廠檢測報告,收到貨後安裝過程中才發現店家給予的並非國標線,因為是光伏電站要使用的,因光伏電纜線質量問題已經導致停工且產生了損失,其要求該公司提供合格證和出廠檢測報告,但該公司未能提供相關材料,其曾向該店要求賠償,但遭到拒絕,其認為該公司售賣假冒偽劣產品。要求該公司更換國標線或者退款,並要求賠償損失。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梅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經查,梅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存在銷售“無產品名稱、廠址、執行標準”等標簽不符合國家法定要求的光伏直流線,責令其改正並要求其在經營過程中合法合規經營。同時對於投訴人要求商家退貨退款並賠償損失的訴求,由於雙方對光伏電纜線的內在質量是否存在問題均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提交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周期較長,且檢測期間投訴人經營的光伏發電站無法正常運行,將進一步加大投訴人的損失。該局告知雙方進行第三方機構檢測的利與弊後,經調解,雙方意見達成一致,被投訴人同意投訴人光伏直流線退貨退款的要求,同時補償投訴人光伏電站線纜更換費用及發電損失,以上三項合計110000元。8月18日下午對投訴人進行了電話回訪,告知投訴人處理過程和結果,對此,投訴人表示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案例四 會所誤食消毒水 快速調解化糾紛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6日,興寧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接消費者梁先生投訴,具體情況如下:其於2023年4月4日晚入住興寧市某會所,期間因醉酒隨手拿起旁邊桌麵上的一瓶消毒液飲下導致緊急入院洗胃。事後其認為是該店工作人員未妥善放置消毒產品而引發消費者誤食的後果,應當負該事件全部責任,希望相關部門介入幫其向商家索賠。訴求:要求相關部門調查處理並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費及營養護理費等相關費用。
【處理過程及結果】
興寧市消保中心接到投訴後立即約談雙方在消保中心進行協商調解,經過3次調解,最終在工作人員耐心、公平公正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簽訂了消費爭議調解協議書,由經營者一次性補償消費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3萬元整,雙方均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此案例中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具有危險性的物品防止對消費者人身安全產生威脅,同時也提示消費者應當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案例五 浴霸爆裂致受傷 消保助力獲賠償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30日,興寧市消費者陳先生致電興寧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投訴:稱其於1月27日上午在興寧市商業城某商店購買了一台銅線浴霸,花費190元,由商家負責送貨上門並進行安裝。中午,陳先生妻子在浴室給嬰童洗漱過程中浴霸燈管突然發生爆裂,玻璃碎片灑落一地並造成了嬰童右側耳後皮膚被碎片刺破受傷嚴重,當即送入興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現其希望相關部門介入,幫助其維權索賠。訴求:要求商家賠償其住院費用及精神損失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興寧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與投訴人取得了聯係,了解到消費者目前家庭情況比較困難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希望商家能承擔5萬元後續治療費用。約談雙方在興寧市消保中心進行協商調解,工作人員本著公平公正的態度,耐心細致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並結合客家家訓貫穿調解始終,實現情與法結合,柔性化解矛盾糾紛。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共38190元。雙方對此調解結果均表示了滿意並且感謝消保中心工作人員的人性化服務。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