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征地留用地返撥、處置及曆史征地留用地審批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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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征地

留用地返撥、處置及曆史征地留用地

審批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興寧市征地留用地返撥、處置及曆史征地留用地審批問題的處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14日




興寧市征地留用地返撥、處置及曆史征地

留用地審批問題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進中心城區開發建設和招商引資等重點項目建設,促進我市經濟發展,解決好征地留用地遺留問題,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亚搏app下载安装 令第189號)、《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征地留用地在返拔、處置及曆史征地留用地審批方麵存在的問題,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曆史征地留用地,是指在1993年至1998年間征地,並根據原《廣東省征地管理規定》(粵府〔1993〕94號)要求,按征收耕地麵積10%的比例,在集體土地中劃出征地留用地麵積,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用的土地,並且這些土地是已按規定核實了麵積,經規劃選址確定具體位置和規劃,已按程序發文安排,但在實施建設時還未進行建設用地分戶審批(劃撥)和發證的征地留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返拔征地留用地,是指在2007年以後征地,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按征地麵積的15%返撥(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給被征地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的土地。包括已返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進行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處理的征地留用地,及未返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征地留用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在興寧城市規劃區內,南至福興神光山、刁坊東環大道,北至北環大道,東至寧新東環大道,西至西環大道(興合線)的範圍。

第五條 1993年至1998年期間征地,已發文安排的10%曆史征地留用地審批發證問題的處理原則和具體辦法。

(一)處理原則:尊重曆史,實事求是,按照曆史政策,采用原來的辦理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二)具體處理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全麵清理核實,確認全市未審批發證的該類征地留用地麵積、位置等情況;沿用原來分戶審批方式,按原有選址規劃條件和原來安排分配到戶方案,在規定時限內(2019年12月30日前)審批完畢,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實現新老征地留用地政策的銜接。

第六條 2007年以後征地,市人民政府已返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給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核發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但未進行轉讓、出租或開發利用留用地的處理原則和具體辦法。

(一)處理原則:積極穩妥,依法依規,主動協助征地留用地產權人(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做好征地留用地轉讓、出租或開發利用等處理工作。

(二)具體處理辦法: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信訪局、市司法局等相關單位,主動協助征地留用地產權人(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做好分割發證、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處理工作。在分割發證、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處理工作過程中,應盡量做到統一意見、統一處置方式。但在進行分割發證、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處理過程中,意見難於統一時,應依法依規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宗地留用地麵積少於3000平方米及分割後留用地麵積少於3000平方米、分割後不利於規劃建設的,不進行分割發證,應進行整體轉讓和開發利用。

2.分割發證、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處理過程中,存在意見不統一時,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合我市農村土地實行大包幹的實際情況,征地留用地份額已核算到戶並附頁於國有土地使用證內或征地留用地份額人已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份額證),實際留用地權利人為被征地農戶的,征地留用地份額人2/3以上表決同意及合計征地留用地份額麵積達到總征地留用地麵積的2/3以上時,通過征地留用地分割發證、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處理方案。持有國有土地證的份額人,不參與表決征地留用地處置方案又不上交原核發征地留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份額證)的,在統一處置整宗征地留用地換發新證時,視為不同意該處置方案,並依法定程序注銷原國有土地使用證(份額證),征地留用地土地使用證換發至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

第七條 已丈量征收結算征地補償,未返撥安置的征地留用地及部分地塊已實施征收的征地留用地的處理原則和具體辦法。

(一)處理原則:按原折款標準(中心城區39.3萬元/畝留用地、中心城區外按原標準)和原劃地規劃條件,自願選擇劃地方式安置和折款方式安置。

(二)具體處理辦法:

1.劃地方式安置。選擇劃地方式安置的,應首先確定征地留用地位置。確定征地留用地位置原則上在征地屬地鎮(街道)範圍內,采取就近征收土地安置或另行選取已完成征收手續的土地安置。征地留用地位置征求征地所在鎮(街道)、村(居)委意見,由市自然資源局按規定程序確定。劃地返撥征地留用地的程序如下:征地所在鎮(街道)對征收土地和留用地返撥情況進行登記造冊、核實、公示,市土地儲備和征地服務中心對征收土地(含征地留用地)進行結算收儲,市自然資源局對擬規劃留用地進行規劃選址和按城市控製性規劃確定用地規劃條件(中心城區外按原確定的規劃條件),並對安排麵積和相關情況核實後,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折款方式安置。選擇折款方式安置征地留用地的,折款標準按原征地留用地折款標準執行(中心城區每畝留用地39.3萬元,中心城區外按原標準)。尚未征收結算的留用地折款在丈量征收土地結算征地補償款時,一並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第八條 已批準征收土地,新開展征地地塊和批次的征地留用地的處理原則和具體辦法。

(一)處理原則:按新折款標準和新劃地規劃條件,自願選擇劃地方式安置和折款方式安置。征收土地時,按規定征求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則上以折款方式安置。

(二)具體處理辦法:

1.折款方式安置。選擇折款方式安置征地留用地的,折款標準根據中心城區控製性詳細規劃中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和規劃用地麵積的比例,依據征地留用地應承擔道路等公共設施麵積的規定,委托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測算,確定刁坊、福興、寧新、興田中心城區範圍的征地留用地折款價格為:一級地麵單價2660元/平方米,二級地麵單價2270元/平方米,三級地麵單價1760元/平方米。中心城區外征地留用地折款價格206元/平方米。

留用地折款在丈量征收土地結算征地補償款時,一並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2.劃地方式安置。選擇劃地方式安置的,應首先確定征地留用地位置。確定征地留用地位置原則上在征地屬地鎮(街道)範圍內,采取就近征收土地安置或另行選取已完成征收手續的土地安置。征地留用地位置征求征地所在鎮(街道)、村(居)委意見,由市自然資源局按規定程序確定。

劃地返撥征地留用地的程序如下:征地所在鎮(街道)對征地和留用地返撥情況進行登記造冊、核實、公示,市土地儲備和征地服務中心對征收土地(含征地留用地)進行結算收儲,市自然資源局對擬規劃留用地進行規劃選址,用地規劃條件按《興寧市征收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確定,即容積率≤2.0,建築密度≤30%,符合城市控規和機場限高要求,並對安排麵積和相關情況核實後,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新上報審批征收土地的征地留用地的處理原則和具體辦法。

(一)處理原則:原則上以折款方式安置。

(二)具體處理辦法:征地留用地在上報審批征地時,按規定征求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意見,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則上以折款方式安置,並在上報征地審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征地留用地折款價格標準和折款支付方式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責任,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敢於擔當作為,按照《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我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排工作的通知》(興市府辦函〔2017〕6號)要求,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建立征地留用地台賬,逐宗落實處理,積極做好我市征地留用地返撥、處置及曆史征地留用地審批工作。市委、市政府將加強監督,對我市征地留用地返撥、處置及曆史征地留用地審批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督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出台相關政策或有關政策調整,將按上級政策予以調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