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函》(粵機編辦函〔2015〕35號)精神,為開展中央設定地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清理範圍。一是省政府各部門權責清單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中涉及市、縣兩級的事項(見省編辦網站:廣東機構編製網http://www.gdbb.gov.cn/);二是我省“十二五”時期先行先試涉及法律法規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見粵府函〔2012〕335號、粵府函〔2013〕35號)中涉及市、縣兩級的事項;三是《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通用目錄》中僅涉及市、縣兩級的行政審批事項。
工作任務。對照清理範圍內的事項,逐項梳理本單位或本縣(市、區)是否有相關的初審、審核或審批事項,並填寫《法律法規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基礎清單》、《中央以其他形式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基礎清單》;如有上述清理範圍以外由法律、法規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請填寫《清理範圍外由法律、法規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基礎清單》。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於3月3日前將蓋章確認的紙質件連同電子版(統一用excel格式)一並報送市編辦(聯係人:溫宗明,聯係電話:2263223,傳真:2188016,電子郵箱:mzbbxbk709@163.com)。
附件:
1.法律法規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基礎清單
2.中央以其他形式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基礎清單
3.清理範圍外由法律、法規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基礎清單
4.填表說明
梅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