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梅州市深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法製局)和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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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梅州市深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5號)、省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9〕1號)和《中共梅州市委辦公室、yabo88 印發〈關於開展部門內部行政審批職能相對集中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辦〔2012〕16號)以及2012年7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入推進我市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特製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深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優化審批職能配置,切實理順政府與企業、市場和社會之間,以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關係,建立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務體係,加快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和效能政府,為我市實施"一園兩特帶動一精"產業發展戰略,實現綠色崛起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總體目標。
按照"合法科學、規範效能、權責一致、重心下移、減少層次"的原則,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力爭減少行政審批項目達到50%,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以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減少行政審批管理層級,努力實現行政管理重心下移,達到方便申請人的目的;改進行政審批方式,建立並聯審批等規範高效的行政審批運行機製,力爭行政審批時限壓縮50%;創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審批管理機製;推進"審管"分離體製改革,加強審批監督,建立嚴密完善的行政審批監督製約機製。
二、工作任務
(一)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非行政審批事項。
1、全麵清理和規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於《關於印發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調整目錄的通知》(梅市府〔2010〕37號)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屬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設定或國務院、省政府公布保留並下放到我市的,在明確審批主體、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材料目錄等事項後,原則上予以保留。對於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依據,或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律取消。
2、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或國家、省政府公布保留並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保留。對於以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為依據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由該審批事項實施主體重新評估其合理性並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初步意見,然後由市審改辦向市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對於以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類行政審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項外,對企業和證照的年檢、年審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對職業技術技能的培訓、考核活動,不再實行審批管理;對通過認證、事後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再實行審批管理;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本機關內部以及下屬單位的人事、外事、資金及資產管理等事項,不再實行審批管理;對同一行政審批項目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其他部門配合的原則,予以調整。
3、全麵清理和規範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非行政審批事項。除了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外,各部門要對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設立的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非行政審批事項一並清理。對我市以規範性文件為依據設定的非行政審批事項,由該事項實施主體重新評估其合理性並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初步意見,然後由市審改辦向市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對於保留的非行政審批事項,各部門要參照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明確實施主體、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材料目錄等,規範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二)擴大縣(市、區)政府管理權限。
通過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減少行政審批管理層級,實現管理重心下移,擴大縣(市、區)政府管理權限。對屬於縣(市、區)管理事務,可以委托縣(市、區)政府及部門管理的,原則上委托縣(市、區)政府及部門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級政府及部門實施,也可以由縣(市、區)政府及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原則上依法下放縣(市、區)政府及部門實施,市級政府及部門不再實施。對實施機關為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的許可項目,保留為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項目。對實施機關為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沒有規定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但同時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又要求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或審核"的,原則上列為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市級主管部門不再審批。現行須由縣(市、區)政府報送市初審後報省審批(含審核、核準)的,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以及需要市一級綜合平衡的外,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直接報省審批,報市備案。
(三)加大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力度。
逐步將行業管理、社會生活服務管理等職能轉移給有資質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自願承接和競爭擇優等原則,將行規行約製定,行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評定,行業調查、統計、培訓、谘詢、考核、宣傳等職能有序向社會組織轉移。落實《印發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2〕48號)規定,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推動政府由養人辦事向購買服務轉變。
(四)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經過清理後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及非行政審批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後統一編製目錄,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及非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項目,任何單位不得實施審批和收費。
(五)優化行政審批流程。
1、科學合理地再造行政審批程序。以市政府同意且向社會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目錄為依據,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和複雜程度,科學合理地製定具體的審批流程。對於需要多個部門分別實施審批且相互之間關聯度大的事項,實行"並聯"審批;明確審批的直接受理部門,由直接受理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受理,並抄告相關部門;明確每個審批環節的前後置條件、辦理時限和責任;明確在規定期限內相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核並出具批件,並向社會公示。對於技術性和專業性比較強的審批項目,明確審批技術規範。對於事關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審批項目,要求審批機關加強事前調查研究,做到充分論證,嚴格把關,科學決策。對於取消審批後仍需監管的事項,製定新的管理辦法,積極運用規劃、協調、指導、事中檢查、事後監督等手段,實施有效的後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現象。
2、完善行政審批配套製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目錄動態管理製度、行政審批信息公開製度、行政審批決定公示製度、行政審批聽證製度、重大行政審批決定報告製度以及行政審批跟蹤和信息反饋製度,推進依法決策和民主決策。
3、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建立完善審批業務網上辦理機製,明確網上審批的標準和規範,確保網上審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擴大網上申請審批事項的辦理率,到2015年,實現我市行政許可審批網上辦理率達到95%以上,非行政許可審批網上辦理率達到80%以上。完善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共用機製,實現相關審批事項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六)進一步完善審批監管體係。
1、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實現電子監控係統自動生成各部門審批績效情況,並定期在網上進行通報。同時,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項目和非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評估機製,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審批項目和非行政審批項目,依法定程序向設定機關提出調整建議。
2、健全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製度。審批機關應嚴格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對審批機關超越職權審批或者不按規定審批的,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批機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各級監察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行責任追究製度。
三、實施步驟
(一)自行清理階段(7月25日前)。市直職能部門及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對現有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麵清理,根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標準和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據目錄(見附件5、6),結合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對本單位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要逐項分析其設立的依據、管理目標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擬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轉移的清理意見,力爭減少審批項目達到50%,壓縮審批時限達到50%。各單位需報送清理情況報告、辦事指南(見附件4)並填寫《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統計表》、《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統計表》和《非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統計表》(見附件1、2、3),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於7月25日前將清理情況報告、辦事指南和相關表格(用A3紙)及電子文本分別報市審改辦(市法製局依法行政指導科,聯係電話:2398329,傳真:2247214,電子郵箱:yfxzzdk@126.com)和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督查科,聯係電話:6133883,傳真:6133883,電子郵箱:mzsasc@163.com)。表格可在市法製局門戶網站下載。
(三)審核驗收階段(8月5日前)。市審改辦對各部門上報的清理意見及目錄,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經市審改辦組織相關人員審核後,擬定我市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意見及目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向社會公布階段(8月)。經市政府同意,向社會公布我市新一輪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及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轉移的目錄,同時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廣東省行政審批管理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118號)和國家、省有關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深刻認識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和非行政審批項目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主要負責同誌要親自抓,並安排熟悉情況、業務能力強的同誌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承擔具體工作,確保市本級政府新一輪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二)涉及其他單位參與的聯審或會審項目,主審單位要主動與有關單位協調,提出實施聯審或會審的具體辦法。
(三)各單位要按要求按時如實填報,不得漏報、瞞報。對發現漏報、瞞報或其他弄虛作假情況或不按時報送材料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市將從法製、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監察、財政、編辦、物價、發改等市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精幹力量,組成專門清理工作班子,集中審核。
附件:
1、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統計表
2、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統計表
3、非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統計表
4、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參考樣式)
5、行政審批項目清理標準
6、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據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