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電氣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我市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現對全市供水供電供氣領域各相關收費主體提醒告誡如下:
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362號)等文件要求,嚴格按照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收費目錄清單內項目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政策規定已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繼續收取。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嚴格執行政府部門製定的收費標準。屬於市場調節價的項目,應根據生產經營成本、服務內容、市場供求狀況,合理製定收費標準。對特殊機構、特殊群體應將價格優惠政策或收費減免措施落實到位。
二、嚴格規範接入工程收費。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麵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三、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或用戶自願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承擔檢定費用,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管網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後,可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五、嚴格執行收費公示製度。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各相關收費主體要按照提醒告誡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落實收費主體責任,對自查中發現的違規收費要立即停止收費並主動清退相關費用,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水電氣領域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對經提醒告誡仍未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嚴厲查處,並適時公開曝光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