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物價(發改)局、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物價局《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價格政策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函[2011]1122號)和《省物價局關於部分價格政策文件廢止和宣布失效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4]22號)以及《市物價局關於公布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價格政策文件的通知》(梅市價[2014]62號)文精神,經研究,現重新公布清理廢止文件中需繼續延用的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詳見附件)。
請有關收費單位接文後,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換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
附件:重新公布的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梅州市物價局
2014年5月20日//www.yyh998.com/intensivism/mzdp/files/201512/6e8d9d1790cf37d047982d2b3df4c0c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