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製定紙塑小包裝加碘食鹽價格及調低小工業鹽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梅州發展和改革局  時間:2015-04-08 00:00:00  瀏覽:-
字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省鹽業總公司:
        為適應環保、現代物流和市場消費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我省食鹽生產加工、調運倉儲、供應銷售等環節的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據《食鹽價格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第27號令)等有關規定,以及省經貿委有關改革我省小包裝食鹽產品包裝的要求,結合我省鹽業近三年來的實際經銷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現就製定我省紙塑小包裝食鹽價格及調低小工業鹽價格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包裝紙塑小包裝加碘食鹽全省統一零售價格為500克每袋1.30元(含稅)。
        500克紙塑小包裝加碘食鹽含稅批發價格,食鹽批發企業直接批發給零售商的每噸2190元;鹽業批發企業批發給具有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 (含批零兼營)企業的一律為每噸2040元。小包裝加碘食鹽實行配送製。經營企業自提自運的,在上述批發價格基礎上扣減其運雜費,運雜費采取定額包幹辦法,由供銷雙方協商確定,無法協商的由當地物價部門裁定。
        複合膜小包裝加碘食鹽的批發價、轉批優待辦法及零售價格仍按原規定執行。凡是用於製作食品或直接食用的多品種食鹽,均由各地級以上市物價部門統一上報我局審核製定其零售價格,企業不得自行定價。
        二、紙塑包裝加碘食鹽采取逐步推廣的辦法,鹽業企業在推廣過程中,要保證複合膜小包裝加碘食鹽的正常供應,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提供多品種食鹽供消費者自由選購,不得采取捆綁、搭配等方式強製銷售紙塑小包裝加碘食鹽。
         三、全省兩堿以外的其它工業鹽(小工業鹽)中準供應價格由每噸715元降為590元。各地鹽業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此中準價上浮不超過15%,下浮不低於成本價的範圍內確定具體的供應價格。對於用鹽量較大的用戶可實行更優惠的價格政策,具體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四、建立食鹽價格政策實施效果反饋製度。每年3月底前,各地鹽業企業應向所在地物價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各類食鹽銷售年終報表及具體執行情況。省鹽業總公司應向我局報送上一年度全省各類食鹽的銷售量、價格情況、損益表以及市場有關情況。
        各級物價部門要做好此次紙塑小包裝加碘食鹽定價以及小工業鹽調價的貫徹落實工作,對食鹽價格及銷售數量情況實行定期監測,跟蹤檢查其價格執行情況,及時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五、上述價格自2006年8月1日起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