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礦山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梅州發展和改革局  時間:2015-04-08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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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礦山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價〔2011〕310號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省安監局:
    為規範礦山救援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省政府《轉發省安全監管局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9〕7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礦山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礦山救援服務收費項目
    礦山救援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分為礦山技術救援服務和事故搶險救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礦山技術救援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
    (一)礦山技術救援服務主要內容:
    1.礦山救護隊對所服務的礦山企業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協助消除事故隱患;
    2.礦山救護隊協助所服務的礦山企業開展應急救援演練、職工現場急救知識的普及和培訓工作;
    3.參加審查所服務的礦山企業應急預案或事故預防處置計劃;
    4.礦山救援協議明確的其他事項。
    (二)礦山技術救援服務費收費標準
    具備三級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為礦山企業提供技術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見附件1。已簽訂礦山救援協議並支付礦山技術救援服務費的礦山企業,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無需另行支付事故搶險救援費。
    三、礦山事故搶險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1.礦山救護車、指揮車(包括裝備車、氣體分析化驗車、宿營車)使用費收費標準:
    (1)救援往返途中,按5元/車.公裏計收(含往返的燃油費、路橋通行費等,不足1公裏,按1公裏計算)。
    (2)在事故救援現場,按200元/車.天計收(不足1天,按1天計算)。
    2.其他運輸搶險救援物資的車輛發生的運輸費用按實際收取。
    3.為便於搶險救援指揮開通衛星通訊時,通信費用按實際收取。
    4.礦山救護隊自備的材料、藥品,按救援所消耗的實際用量及購買該材料的價格計算(耗材種類表見附件2)。
    5.礦山救護隊在事故救援中投入的設備器材按事故救援時間收費。即:設備器材費(元)=同種設備器材原值(元)×同種設備器材台數×設備器材綜合折舊率×實際使用時間(時間以小時為單位,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下同),設備器材綜合折舊率表見附件3。
    特種設備的使用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6.災區偵察收費標準:   
   (1)高溫(超過30℃)濃煙,有爆炸危險環境中偵察探險,每進入一次1000元/人·小時。
   (2)30℃以下溫度,無煙霧,無爆炸危險環境中偵察探險,每進入一次300元/人·小時。   
   7. 建築、施工搶險設施的施工費(不含材料費及運料費):

 

       8.礦山救護隊員從出動到歸隊期間,每天補貼費用200元/人.天。
    四、有關規定
    (一)具備二級、一級資質礦山救護隊的礦山救援服務費收費標準可分別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20%。
    (二)礦山救護隊應與礦山企業簽訂礦山技術救援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救援處置措施、救援費用等內容,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法規和政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礦山企業可選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為其提供服務,任何部門不得強製或變相強製指定。
    (三)礦山救援服務單位應當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批準機關及文號等信息,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安監主管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前2個月,請省安全監督管理局將試行情況和相關收費標準重新報我局按程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