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梅州城區瓶裝液化石油氣作價辦法的通知
來源:梅州發展和改革局  時間:2015-04-08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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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液化石油氣各經營單位

我局《關於梅州城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實行分段差率管理的通知》(梅市價[2004]47號)執行以來,對規範液化氣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由於近年來源頭氣價一直處於高位運行,原製定的“分段差率”已失去指導意義,為此,根據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管理的通知》(粵價[200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修訂梅州城區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作價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但從嚴控製流通環節的差率。氣庫批發給零售門店的進銷差率不得超過3%。其計價公式為:

批發價格=(合理進貨價+長途運費)×(1+進銷差率)

零售環節批零售差率不得超過4%(不包括送氣費,送氣費每瓶最高不超過2元)。其計價公式為:

零售價=(批發價+市內短途運費)×(1+批零差率)

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及利潤。差率不允許上浮,但下浮不限。長途運費核定為200元/T,市內短途運費核定為2元/瓶。

經營者按以上作價辦法製定具體銷售價格,並向我局報送價格變動備案表,每次調整價格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7天。

二、液化石油氣進貨價格的確定,以廣東價格信息網(網址:www.gdqi.gov.cn)公布的華南碼頭氣庫進口液化石油氣批發價格或進貨發票為準。同一周期、同一品質,不分進貨渠道,其進貨價格不同的,按加權平均計算進價。

經營者在進貨價格下降超過150元/T的3天內,應主動調低銷價,否則視作價格違法行為,按有關規定查處。

三、各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價格管理製度,準確記錄與核算經營成本;加強本企業價格行為的自律,遵守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必須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嚴禁以次充好、短斤少兩、虛報進價等行為,如有違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以上規定,從2007年4月15日起執行。

 

附: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變動備案表   (備案表下載)

 

                                                       二00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