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物價局
關於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的通 告
梅市價[2003] 17 號
為加強市場物價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鼓勵正當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現就我市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各縣、市、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從事商品收購、銷售或提供有償服務,必須實行明碼標價。
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行使本轄區明碼標價監督檢查。
三、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明碼標價采用標價簽和價目表、公示牌的標價形式。
標價簽和價目表、公示牌的格式按省物價局統一格式製作。並由市級或縣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統一監製。
四、由於行業特點原因,需要增減標價簽的內容、實行不同的標價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或藝術珍品、古董等)不宜標價的,須經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五、標價簽或價目表應標價準確,內容齊全,表述準確,字跡清楚。若價格變動,應及時更換。
六、 實行明碼標價的商品或服務,所標價格為最高銷售或服務價格。
七、批發、零售商業企業(含臨時展銷會)和個體工商戶所陳列的商品,應做到貨簽對位,其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等級、計價單位、銷售價格。降價商品要使用降價標簽,並如實填寫原價和“換季”、“處理”等降價原因。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八、 旅業(含賓館、飯店、酒店、招待所等)、餐飲業、美容美發業、交通運輸業(含出租汽車和非機動車)、維修業、停車場、洗車場、旅遊景點、公園、體育比賽場所、影劇院及其他娛樂場所、郵政電信、教育、醫療服務、中介服務,以及其他提供有償服務的組織或場所,必須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價目表,價目表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九、 凡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除應標明其品名、規格、計量單位和銷售價格外,對國家規定有最高限價的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價。
十、 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在
收購點公布具體收購價格,標明產品名稱、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和收購價格。
十一、農副產品市場中的固定攤位,應實行明碼標價。市場管理機構應及時公布國家對某些產品規定的臨時最高銷售限價,必要時可在市場醒目位置公布主要產品的參考價格。
十二、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不明碼標價的;
(二) 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 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 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 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 使用未經監製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 其它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十三、谘詢投訴電話:12358
二OO三年三月五
梅州市旅遊行業明碼標價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為配合梅州市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加強旅遊行業價格管理,規範價格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旅遊者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服務等相關旅遊業務的企業,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均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二、旅行社明碼標價,采用價目表或者價目冊的形式,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醒目處公開標示。
旅行社價目表、價目冊明碼標價應標明的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資質等級、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投訴受理機構以及對旅遊價格有重要影響的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全稱;
(二)資質等級:經市旅行社行業協會評定的資質等級;
(三)服務內容:向消費者提供的旅遊服務項目;
(四)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1、交通工具:標明交通工具的具體名稱,主要分飛機、火車、汽車、輪船以及車艙座位的檔次;
2、住宿標準:賓館飯店的星級或者等級及客房類型;
3、夥食標準:每天的用餐金額;
4、參觀遊覽費:旅行社為旅遊者支付的各項門票的單價以及參觀的次數;
5、導遊服務費: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6、保險費:本次旅遊期間所提供的保險險種及費用;
7、兌換外彙手續費:出境遊每人次兌換外彙的費用;
8、遊覽時間:本次旅遊的起止時間;
9、收費標準:團體或者個人本次旅遊活動全部的收費金額。
旅行社明碼標價的價目表和價目冊由經營者自行設計,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監製。
三、旅遊景點明碼標價應按服務收費和商品價格分別采用價目表和標價簽標示。
四、旅遊景點門票的明碼標價采用價目表的形式,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的醒目處公開標示。主要內容為景點名稱和收費標準。要注明一票製或聯票製,有關免票等優惠措施以及票價中包含的服務內容。
五、旅遊景點零售商店應使用標價簽,做到貨簽對位並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填寫標價簽。
旅遊景點內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采用價目表等形式標示,標示的基本內容為項目名稱、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
六、賓館飯店的客房價格,應在收費地點公開標示,標示的內容為客房類型和相應的價格。
賓館飯店的商務中心、商場出售的商品和客房內有償供應的飲料、食品也應明碼標價。
七、旅遊行業所有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一律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八、經營涉外業務的旅遊服務單位,明碼標價應使用中外文對照。
九、對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本實施辦法從2004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