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價[2014]71號
市物價局關於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發改)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規範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省物價局關於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4]24號)精神,結合我市公路救援服務實際,現就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是指公路經營救援服務單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務單位)接受委托,對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進行拖曳(牽引)、吊裝運輸、搶修以及對車載貨物進行收集、裝卸(搬運)、轉運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性費用。
二、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執行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拖車裏程按被拖車輛起拖點至停放點距離計算,拖車服務收費包含基價和10公裏以外加收兩部分,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1。
事故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停放。當拖車裏程小於(或等於)10公裏時,僅收取基價。當拖車裏程大於10公裏時,除收取基價外,拖車裏程大於10公裏且小於(或等於)40公裏部分,按附件1規定的加收標準計費;拖車裏程大於40公裏部分,按附件1規定加收標準的80%計費。
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最近車輛救援停放點,也可以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它停放地點。當拖車裏程小於(或等於)40公裏時,計費規則與事故車輛相同。拖移至最近車輛救援停放點,拖車裏程大於40公裏部分不再計費,拖車總收費不得超過附件1規定的上限價;如當事人選擇拖移至其它停放地點,拖車裏程大於40公裏部分按附件1規定的加收標準計費。
吊車服務收費標準見附件2,包括吊車從事故或故障現場將車輛(含車載貨物)吊運至拖車以及將車輛(含車載貨物)從拖車吊運至卸載場地的整個過程收取的總費用(不含拖車費)。路基以內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路基以外或隧道內(整車超出路肩或整車位於隧道內)等特殊情況下作業確有困難的,收費由雙方協商並以書麵協議確定。
乘客轉運、裝卸、車輛搶修服務、路麵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見附件3。
公路交通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停放,停放拖移車輛的地點屬於專用停車場地,按“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停車費,停車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各公路經營救援服務單位應於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收費許可證的換領工作。同時,應將調整後的救援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救援服務單位名稱、聯係電話、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救援服務車輛及收費場所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救援服務單位作業前,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規範的作業清單,明確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並由委托雙方簽字確認。涉及協商收費的,應與委托方簽訂救援服務收費協議。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分解項目收費或強製服務並收費,必須使用稅務或財政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或財政收據。
五、委托人對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務及收費有異議的,由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或其上級單位負責協調解決。如對協調結果不滿意,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投訴。對於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於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六、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拖移公路違章停放車輛,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務單位實施並收取費用,但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收費標準向救援服務單位購買服務。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起試行,試行期兩年。凡涉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務收費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車輛拖車服務收費標準表
2、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車輛吊車服務收費標準表
3、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車輛其它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表
梅州市物價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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