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液化石油氣各經營單位:
我局《關於修訂梅州城區瓶裝液化石油氣作價辦法的通知》(梅市價[2007]19號)執行以來,對規範梅州城區液化氣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由於近年來源頭氣價一直處於高位運行,原核定的運雜費用標準已明顯偏低,價格備案程序已不適應變化後的市場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梅州城區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作價辦法作部分修訂,同時進一步完善現行價格備案製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瓶裝液化石油氣作價辦法。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在嚴格控製流通環節作價差率的基礎上,由經營企業按規定作價辦法製定具體銷售價格,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一)作價辦法和作價差率。其計價公式為:
批發價格=(合理進貨價+長途運費)×(1+進銷差率)
零售價格=(批發價+市內短途運費)×(1+批零差率)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作價差率為:批發環節進銷差率不超過3%;零售環節批零差率不超過4%(不包括送氣費)。
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及利潤。作價差率不允許上浮,但下浮不限。批發價和零售價均應計算每公斤的具體價格和瓶裝(淨重標準14.5公斤)價格。
(二)適當調整運雜費和送氣費標準。
1、長途運費,核定為300元/噸。
2、市內短途運費,核定為3元/瓶。
3、送氣費,每瓶3元,六樓以上步行樓梯可加收1元。
(三)調價周期規定。經營企業提高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7天;但在進貨價格下降超過200元/噸時,3天內應主動調低銷售價格。
二、液化石油氣進貨價格的確定,以廣東價格信息網(網址:www.gdpi.gov.cn)公布的華南碼頭氣庫進口液化石油氣批發價格或進貨發票為準。在同一計價周期,從不同進貨渠道購進的,其進貨價格按加權平均計算。
三、明確價格備案程序。經營企業按上述規定製訂具體銷售價格後,向市物價局報送《價格變動備案表》(樣式附後)和最近進貨的發票複印件。《價格變動備案表》經市物價局主辦科室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即生效。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我局存檔,一份交還經營者。
四、各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價格管理製度,準確記錄與核算經營成本;要加強企業價格行為自律,遵守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嚴禁以次充好、短斤少兩、虛報進價等行為。如有違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以上規定,從2012年5月10日起執行。
附: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變動備案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變動備案表
| 填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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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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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備前 一周 購銷情況 |
進 貨(元、噸) |
銷 售(元、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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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 量 |
平均價格 |
數 量 |
平均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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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案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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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 |
批發價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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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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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價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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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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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後 |
批發價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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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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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價 |
公斤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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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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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價部門 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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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①報備單位在填報本備案表的同時,需提供最近進貨發票複印件1份(注明供貨單位聯係人電話)。
②本備案表一式二份,報備單位和市物價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