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市自來水總公司,梅江區、梅縣物價局:
為有效解決梅州城區生活垃圾汙染問題,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進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質量,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於2007年11月向我局提出了要求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申請。我局根據有關規定開展了定價成本監審,按法定程序組織召開了價格決策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並統籌兼顧各方麵因素和社會承受力,擬訂開征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現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同意開征梅州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批複》(梅市府辦函[2008]234號)精神,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範圍
梅州市城區(含梅縣縣城)範圍內的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村民)和暫住人口,均須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收費標準
城市居民和村民(含暫住人口)按戶計征,從2008年12月1日起收費標準為2.00元/月,2011年1 月1 日起提為2.50元/月;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等按量計征,收費標準為每桶(垃圾吊桶)4元;每噸40元。計量問題由征收單位據實測定,臨時性(流動)經營攤檔每月6元(具體各類征收標準詳見附表)。
三、征收方式
根據《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梅州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單位為梅州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原則上委托梅州市自來水總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征收。代征單位可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3%作為手續費。
四、減免規定
對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及經有關部門認定並發證的特困職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減半收費。
上述規定從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當月費用次月征收)。收費單位接文後請到我局辦理《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實行收費公示。請有關單位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社會各界對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附:梅州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表
梅州市物價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梅州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表
| 征 收 對 象 |
計算 單位 |
標準(元) |
| 居民、村民住戶(含暫住人口) |
戶/月 |
2-2.50 |
| 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 |
桶 |
4 |
| 噸 |
40 |
|
| 臨時性(流動)攤檔 |
戶/月 |
6 |
說明:1、居民(村民)住戶2008年12月起標準為2元,2011年1月起為2.50元。
2、生活垃圾處理範圍不含醫療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