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鎏峰酒業有限公司:
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81787946552Y
法定代表人:劉峰
身份證號碼:44142519591*****9X
地址:廣東省興寧市葉塘鎮
我局於2017年12月5日下午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向外排放廢水進行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廢水汙染物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濃度分別為3.74mg/L、241mg/L、46.4mg/L、11.85mg/L,分別超出《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27631-2011)的2.26倍、1.41倍、3.64倍、10.85倍。〔詳見《監測報告》(興)環境監測(2017)第120號〕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5日《興寧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12月19日《興寧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和《興寧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2017年12月13日《監測報告》【(興)環境監測(2017)第120號】以及現場拍照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1月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興環罰告字〔2018〕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製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製生產、限製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的三倍共陸佰柒拾貳元整(¥672元)人民幣的經濟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興寧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興寧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