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環罰字〔2018〕1號
興寧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興環罰字〔2018〕1號)
來源:興寧市人民政府網  時間:2018-01-18 09:08:5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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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寧新華貴造紙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481L52131224U

排汙許可證:92441481L3204238XD001P

法定代表人:李忠華

身份證號碼:44142519690*****99

地址:興寧市寧新街道辦事處大嶺街

我局於2017年12月17日上午對你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一是未編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報我局備案;二是在2017年12月16日晚上10時因生產電源線路突然短路造成汙水處理設施停止運行,導致生產廢水通過進水溝道排入東灌溝反滲至和山河,東灌溝、和山河水體呈乳白色。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17日《興寧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筆錄》、《興寧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拍照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依法編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環境的緊急狀況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控製、減輕汙染損害,消除汙染”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四)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1月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興環罰告字〔2018〕1號)告知你廠陳述申辯權。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編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我局決定對你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貳萬元整(¥20000元)人民幣的經濟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興寧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興寧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