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環罰字〔2018〕4號
興寧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興環罰字〔2018〕4號
來源:興寧市人民政府網  時間:2018-02-07 09:45:1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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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鴻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現場負責人:黃躍飛

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81725477201E

身份證號碼:44142519700*****99

地址:興寧市寧新街道辦側思橋黃嶺村

我局於2018年1月11日上午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攪拌站未申領汙染物排放許可證,清洗場地廢水直接向東溝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影響。

以上事實,有2018年1月11日《興寧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筆錄》、《興寧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拍照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攪拌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製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1月2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興環罰告字〔2018〕4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汙染物,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汙染物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吊銷其排汙許可證,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攪拌站立即停止排放汙染物。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拾萬元整(¥100000元)人民幣的經濟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興寧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興寧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