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環罰字〔2018〕3號
興寧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興環罰字〔2018〕3號
來源:興寧市人民政府網  時間:2018-01-18 09:46:4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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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興博家俱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81MA4UJ2FL88

法定代表人:巫茂清

身份證號碼:44142519780*****18

地址:興寧市龍田鎮苑塘段興牛公路側(原化工廠內)

我局於2017年12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興寧市龍田鎮苑塘段興牛公路側(原化工廠內)興建的木製家俱生產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2017年12月20日《興寧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筆錄》、《興寧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拍照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於2018年1月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興環罰告字〔2018〕3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共壹萬元整(¥10000元)人民幣的經濟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興寧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興寧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