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摘錄(環發〔2013〕150號)
來源:梅州市生態環境局  時間:2019-10-23 11:20:10  瀏覽:-
字號:

第十五條在上一年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一)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製指標的;

(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汙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九)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十)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十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十二)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的;

(十四)違反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汙染天氣響應不力的。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失信懲戒機製。

對環保不良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責令其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按季度向實施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和直接對該企業實施日常環境監管的環保部門,書麵報告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加強內部環境管理,整改失信行為,增加自行監測頻次,加大環保投資,落實環保責任人等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

(二)結合其環境失信行為的類別和具體情節,從嚴審查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三)加大執法監察頻次;

(四)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

(五)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取消其產品或者服務;

(六)環保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不得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並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八)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將環保不良企業名單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建議對環保不良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得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十)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