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汙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於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條第一款,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排汙單位被依法終止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汙許可證的注銷手續,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現對梅州市年旺石材有限公司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或排汙單位被依法終止的4家企業(見附件)排汙許可證予以注銷,公示時間為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6日。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間內向我局提出書麵意見,並提交有關資料。逾期無異議,我局將依法予以注銷,原排汙許可證自動作廢,相關信息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排汙許可證依法注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