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六十天屆滿。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期六十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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