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審批興寧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梅市自然資報〔2024〕199號)、《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申請興寧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興市府報〔2024〕22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批複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同意你市將興寧市黃槐鎮槐東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槐東村高份一股份經濟合作社、高份二股份經濟合作社、高圍股份經濟合作社、荷樹下一股份經濟合作社、荷樹下二股份經濟合作社、嶺下股份經濟合作社、磨下股份經濟合作社、鐵橋股份經濟合作社、烏石頭一股份經濟合作社、烏石頭二股份經濟合作社、新移民股份經濟合作社;黃槐鎮槐西村毛屋股份經濟合作社、榕樹下股份經濟合作社、上中塘股份經濟合作社、下中塘股份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32.0916公頃[其中:耕地0.9800公頃(含水田0.4255公頃)、林地29.0041公頃、草地1.5480公頃、其他農用地0.5595公頃)和未利用地0.3363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0.2546公頃,以上合計32.6825公頃集體土地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同時,將興寧市人民政府屬下的國有農用地4.1437公頃(其中:林地3.4334公頃、草地0.5011公頃、其他農用地0.2092公頃)轉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位於興寧市黃槐鎮的國有建設用地0.5282公頃。上述土地(合計37.3544公頃)經完善手續後依照規劃安排作為興寧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鎮建設用地和區域基礎設施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興寧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興寧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該批次用地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407166863),已落實占補平衡。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征地批後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七、該批次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後,興寧市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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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