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審批興寧市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梅市自然資報〔2024〕20號)、《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申請興寧市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興市府報〔2024〕3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以及《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批複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同意你市將興寧市永和鎮藍排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藍排村龍子股份經濟合作社,永和鎮三楓村井一股份經濟合作社、三楓村井二股份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共5.1571公頃(其中:園地3.2086公頃、林地1.1886公頃、草地0.6281公頃、其他農用地0.1318公頃)、未利用地0.2106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5.3677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後依照規劃安排作為興寧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鎮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興寧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興寧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征地批後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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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