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審批興寧市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梅市自然資報〔2023〕382號)、《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申請興寧市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興市府報〔2023〕27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批複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同意你市將興寧市徑南鎮官亭村務坑第九股份經濟合作社、圩下第六股份經濟合作社、官亭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坭陂鎮官陂村角二股份經濟合作社、官陂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坭陂鎮合湖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水口鎮前鋒村第十經濟合作社、第十一經濟合作社、第十二經濟合作社,水口鎮水東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鎮宋聲村老寨經濟合作社;永和鎮藍排村新屋經濟合作社、藍排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永和鎮長安村德昌經濟合作社、下屋經濟合作社、鬆山下一經濟合作社、鬆山下二經濟合作社、清公一經濟合作社、清公二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共3.6928公頃(耕地2.9968公頃〔含水田2.9968公頃〕、園地0.0066公頃;林地0.2008公頃;其他農用地0.4886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共0.0268公頃,以上合計3.7196公頃集體土地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3.7196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後依照規劃安排作為興寧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該批次用地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204162393),已落實占補平衡。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興寧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興寧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業主管部門及時完善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征地批後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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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