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審批大埔縣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梅市自然資報〔2021〕2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批複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大埔縣湖寮鎮黎家坪村上步科經濟合作社、湖寮鎮嶺下村下坑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3.4562公頃(林地3.4562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以上3.4562公頃集體土地一並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另同意你市將大埔縣人民政府屬下的國有農用地0.0010公頃(林地0.0010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上述土地(合計3.4572公頃)經完善相關手續後依照規劃安排作為大埔縣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大埔縣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大埔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業主管部門及時完善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征地批後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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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