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財政(稅)局,深汕合作區國稅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於2016年12月31日到期後,繼續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標準相應繼續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標準
(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標準
(一)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執行期限,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發的《關於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6〕25號)同時廢止。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兩個時間節點前未享受稅收扣減優惠政策滿3年的,可按上述扣減標準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今後國家如繼續實施現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並保持標準不變,我省上述稅收扣減標準相應繼續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