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梅州日報)
省人民政府日前發布《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的通知》,對城鄉義務教育公用經費比例分擔進行了調整,並統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其中,我市各縣(市、區)城鄉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省財政補貼比例為100%,市本級則按60%比例補助。
城鄉義務教育公用經費比例分擔進行調整後,省財政分四檔按比例補助,其中對原扶貧開發重點縣、民族自治縣、原中央蘇區縣和汕尾市海豐縣、陸豐市等縣(市、區)按100%比例補助,對汕頭、梅州等14市的市本級和市轄區以及江門台山、開平市按60%比例補助。我市全境屬原中央蘇區範圍,這意味著調整後各縣(市、區)按100%比例補助,市本級則按60%比例補助。據了解,此前,省財政補助我市分為40%、80%和100%三個檔次。
《通知》要求,從2017年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政策作出調整。對城鄉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按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標準給予補助。對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的非寄宿生,特殊困難學生按小學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標準給予補助,一般困難學生小學、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標準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2017年春季學期起,重新核定城鄉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和非寄宿生。據了解,城鄉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孤兒、城鄉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職工證》家庭的學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等。(記者鄭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