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建設部、民政部《關於開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調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218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並貫徹落實,共同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調查工作。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調查工作,結合我省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工作的開展,深入紮實地做好調查工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
二、根據我省實際,本次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調查的範圍是取得當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鎮家庭(以下簡稱“低保家庭”)。
三、本次調查工作由各地實施十項民心工程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工作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解決住房困難責任單位”)牽頭,會同民政、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調查、統計、分析及建檔工作。
四、各地民政部門要迅速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表》(附件一)及相應的低保家庭名冊發到各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低保家庭填寫《狀況表》,收集後送當地解決住房困難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通過查閱產權產籍、公房租賃、廉租住房保障等檔案資料進行核對並在《狀況表》上蓋章。地級以上市解決住房困難責任單位對所轄市、縣、區情況進行彙總統計後,填寫《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彙總表》(附件二)並形成書麵報告,於
五、各地要借本次調查工作,全麵摸清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並修訂完善原有的城鎮住房特困戶申請核實製度,逐步形成穩定、完善的申請核實機構和製度。各地解決住房困難責任單位要做好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標準家庭的檔案管理工作,做到一戶一檔,並要注重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建立電子化的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結合民政部門的年度審核進行嚴格的動態管理。
附件:1、《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表》及填表說明
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彙總表》
(省建設廳聯係人:周卓豪,電話:83133580,傳真:83366004)
廣東省建設廳
廣東省民政廳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表》填表說明
一、基本情況
1.戶主姓名:指取得當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鎮家庭(以下簡稱低保家庭)的戶主。
2.工作單位:指低保家庭戶主的工作單位。
3.聯係電話:指低保家庭的聯係電話。
4.低保家庭人數:指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家庭人數。
5.戶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為準。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門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低保證號:指當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編號。
8.三無人員: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
二、住房情況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寫房屋地址,多處房屋需分別填寫;無住房的填寫現居住地址。
2. 居住情況:
已購公房:指通過房改售房購買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購公房外,其他擁有所有權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單位的公有住房:與政府或單位簽訂正式租賃契約、合同(含其他說明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由單位或政府向個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合租公房;
租賃補貼房屋:指領取租賃補貼後自行租賃房屋;
實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與父母同住或借住親屬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臨時房屋:指未經規劃、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沒有獲得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證等批件而自行搭建並用於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幹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或客廳等組成的供一戶使用的房屋。
4.房屋麵積: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麵積,以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買賣合同等合法證件中標明的類型、麵積為準,對應填寫建築麵積或使用麵積或居住麵積;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房屋麵積應合並計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臨時房屋不計入房屋麵積;
人均麵積:按低保家庭人口計算的平均每人擁有的住房麵積。
三、享受廉租房保障情況
1.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各地政府依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製定的本地區廉租住房相應政策,被調查家庭享受該政策的情況。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指建設部120號令規定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