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2月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亚搏app下载安装
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個人為申請人。以家庭名義申請的,應當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第四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梅江區戶籍的中專(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以上學曆畢業生,自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36個月;
(二)申請人已與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滿3個月,並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麵積低於13平方米,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也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沒有購買、出售或贈與房產;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六條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予以優先保障。
第七條 社會力量、各類產業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並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並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城鎮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 本規定所指“梅州城區”除特別注明的外,均指梅江區範圍的城市建成區。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關於《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
住房保障規定(試行)》的解讀
一、《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規定(試行)》的製定背景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等文件精神,2012年8月,我市出台了《梅州市住房保障製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梅市府辦〔2012〕37號),提出要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範圍,公租房主要麵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目前,我市針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異地務工人員出台了住房保障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係,提高住房保障覆蓋麵,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和公共資源的公平善用,結合我市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於2014年8月牽頭起草了《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二、實施《規定》的意義
(一)《規定》的實施有利於解決新就業職工經濟條件所限無力購房問題;
(二)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梅就業,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0條,主要包括總則、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租賃期限、附則等內容。
(一)明確申請主體。梅江區(城市建成區)新就業無房職工。
(二)規範申請的條件。
1.具有梅江區戶籍的中專(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以上學曆畢業生,自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36個月;
2.申請人已與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滿3個月,並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麵積低於13平方米,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也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沒有購買、出售或贈與房產;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確定租賃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四、《規定》實施以後的後續政策措施
由於我市市本級的公租房數量有限,暫不能全麵滿足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的需求,目前,我們將依照采取輪候方式逐步解決新就業無房職工的住房難問題,同時也將加快公租房的建設,讓更多的新就業無房職工住上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