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並軌運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財政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粵建保〔2014〕9號)等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並軌運行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穩定就業異地務工人員、新就業無房職工、新引進高素質人才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梅州市區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負責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整合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資金渠道,廉租住房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後,市本級原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從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資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資金等,均整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原用於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以人為本、方便生活、分散配建與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選址、統一建設。同時加強戶型設計,努力做到環境優美、質量優良、功能完善、經濟適用。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單套建築麵積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所有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建設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業設施麵積在10%左右。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必須進行簡單、環保裝修,滿足直接入住條件。
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實質量安全終身負責製,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製、合同管理製、工程監理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及條件:
(一)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內,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築麵積低於13平方米。
(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劃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築麵積低於13平方米。
(三)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確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築麵積低於13平方米。
(四)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申請人為城鎮穩定就業異地務工人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⒈申請人在梅州城區居住;
⒉申請人在梅州城區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並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⒊用人單位和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連續3年(含3年)以上;
⒋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就業所在地無自有房產,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麵積低於13平方米等;
⒌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新就業無房職工(含新引進高素質人才)。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待相關辦法出台後執行。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機製,動態調整,其標準原則上按照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根據保障對象的經濟收入和租賃房屋狀況,實行差別化計算租金,具體分類如下:
(一)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10%比例確定;
(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50%比例確定;
(三)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70%確定;
(四)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的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80%比例確定。
60周歲以上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無收入或者具有低保資格的孤寡老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可免交租金。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九條 市場租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物價部門負責調查分析,確定不同地段、不同類型出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十一條 梅州市區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負責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應載明租賃麵積、樓層、設施設備、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維修責任、違約責任、騰退住房及物業服務、水、電、燃氣費用繳納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不符合保障條件的,通知承租人辦理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手續。
第十二條 並軌運行前已租賃直管公房的住戶,應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到戶籍或者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辦理相關手續,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複審後,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梅州市區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應當定期核查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住房、工作等情況。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通知承租人在規定期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製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 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