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為規範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則。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適用本規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一)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製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準製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製或核準製的項目,由自然資源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製的項目,由自然資源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批準的控製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自然資源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二)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製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麵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三)項目單位憑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征收國有土地和房屋手續。
(四)確定房屋征收範圍。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文件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相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麵通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房地產交易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權屬及抵押登記、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
(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政府維護社會穩定主管部門對項目實際情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製定征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將擬訂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意見反饋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2.房屋征收部門將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方案核定征收補償費用總額,並報市人民政府。根據項目資金來源,項目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將足額的征收補償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財政撥款建設的項目,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征收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七)作出征收決定。
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確定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公告後30個工作日內,從符合條件的備選範圍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在公證機關監督下,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從符合條件備選範圍中,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九)實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開展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房屋搬遷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則,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征收項目整體完成後3個月內,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項目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項目結算。
(一)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依法依規認真對待和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二)房屋征收項目應當建立征收檔案,將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房屋評估、複議訴訟等各項工作記錄在案,供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檢查。
(三)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雙方應當簽署責任書,明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依法文明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本規則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在本規則實施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照原來規則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補償資金是指對被征收人給予的全部補償以及與房屋征收有關的經費。
第四條 征收補償資金實行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及時撥付原則。
第五條 按照資金來源渠道,房屋征收項目分為:
(一)財政撥款投資的項目;
(二)非財政撥款投資的項目。
財政撥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總額。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將足額的征收補償資金劃入財政部門指定項目單位開立的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第八條 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停產停業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五)與房屋征收有關的經費。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後,由財政部門根據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存入足額補償金額的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按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費總額的3%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收取征收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費的0.2%計收。
第十二條 征收補償工作實施前,財政部門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核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的70%撥付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後,將剩餘的30%工作經費撥付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工作經費以外的與房屋征收有關的經費如房屋評估費用、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核定後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四條 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後,經房屋征收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項目單位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具體實施進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對有關單位、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專款不專用征收補償資金的行為,根據有關財政、審計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並追回騙取、截留、挪用的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照原來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防範社會風險,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未進行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三條 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政府維護社會穩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 進行風險評估,應當製定風險評估方案並建立專項檔案,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擬征收範圍內征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第六條 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本辦法所稱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三)是否經過嚴謹科學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等製約因素,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製在預測範圍內;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
第七條 進行風險評估,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批準手續、征收計劃和征收方案,征收範圍內被征收房屋及產權人基本情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等有關情況,被征收房屋的市場估價,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情況,被征收房屋的租賃情況;
(二)項目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群眾的反映、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三)因實施征收項目可能引發的其他矛盾等問題進行的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項目風險防範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
(六)評估結論。
第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實施風險程度和風險化解可行性情況分別做出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的預警評價,並相應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建議。
對於可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也要對風險進行預測,針對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提出防範應對措施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於暫緩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應提出風險避免和化解措施,經風險化解後重新實施風險評估並且評估結論為可實施前,一律不予實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風險評估報告的結論分別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及社會穩控工作,妥善處理征收範圍內涉及的曆史遺留問題。財政部門要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風險評估所需經費。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對有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應急預案或化解方案開展工作而發生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照原來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征收市政工程和單位、學校、企業廠房、倉庫、祠堂及公共設施等鼓勵實行貨幣補償方式。舊城改建和“舊村莊”改造工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 在建工程、未形成房屋的土地及已建成房屋剩餘用地麵積的補償:
(一)對報建手續齊全,已批準建設,未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結合實際在建工程情況進行評估核算。地上附著物、青苗等按《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興市府〔2020〕31號)執行。
(二)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的成塊土地按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補償;經認定為國有土地但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的,按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補償;地上附著物、青苗等按《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興市府〔2020〕31號)執行。
(三)被征收國有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剩餘用地麵積補償,按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確定。
第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可遷附屬物、有效證件等方麵的補償:
(一)搬遷補助費。
1.征收住宅類房屋、商業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3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助;被征收戶已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由被征收人負責處理補助費的分配問題。
2.企業工廠、機關和事業單位用房、設備、設施、倉庫、物資等的搬遷費,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搬遷費用的評估結果予以一次性補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實施強製執行的不給予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用於調換安置房的建築麵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10元/平方米/月,少於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每月2000元封頂)。時間從被征收房屋交出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後滿三個月止。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過渡期內,周轉用房的水、電、物業、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燃氣等費用由被征收人負責。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貨幣補償,且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時間一個月內搬遷完畢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0元/平方米/月,少於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每月2000元封頂)。
(三)房屋可遷附屬物的補償。
征收房屋內的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等附屬設備遷移費,按現行收費標準據實支付。
(四)有效證件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等有效證件的房屋,根據提供的實際票據對辦證費用進行全額補償。
第九條 企業、商業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經營中的商鋪(由相關單位共同認定為商鋪,存在實際經營行為的場所),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實際經營麵積(建築麵積)按6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補償給經營者。
城市規劃道路外的房屋,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可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適當補償給經營者。
企業工廠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執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已停產停業的企業工廠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在產權調換期間被征收鋪麵的租金損失,按評估機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補償期限從被征收人移交鋪麵給房屋征收部門之日起至產權調換鋪麵交付之日止。
(三)企業因房屋征收搬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期間工人工資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點梅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6個月。補助人數根據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名冊確定,無法提供社保證明的,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核實的企業上一年度平均人數為準。
(四)企業、工廠設施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認定為無法搬遷的或一次性設備拆卸後無法再使用的,按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一次性給予補償。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建築麵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記載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二)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或房地產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聯合組織力量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規定進行調查登記、認定,並按下列方式處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1987年1月1日以後已辦理《房屋產權證》或已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視為報建手續齊全。
2.自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23日期間建造的證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補償過程中根據實際建築麵積計算補償金額。
3.自2012年8月23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持證補償,未按照要求辦理任何證件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
(三)違法建築物,一律不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或構築物,按比例進行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或構築物,不予補償。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建築麵積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被征收房屋的複核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結果進行公示。
(五)被征收人應如實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報個人被征收房屋現狀。未如實申報的,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選擇調換的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原則上按建築麵積1:1調換,價值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安置房評估價值互補差價結算。
(二)選擇的安置房建築麵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首層鋪麵除外)建築麵積20平方米內的,按成本價進行結算,超過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進行結算。
(三)被征收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占地、已建成房屋剩餘用地麵積與房屋一起評估進行補償;如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建築占地和已建成房屋剩餘用地麵積按建築麵積分攤,調換後剩餘麵積進行貨幣補償。
(四)被征收人安置房建築麵積包括安置房套內建築麵積、本棟房屋的公共牆位、公共樓梯、公共走道及其他公共部分需分攤的建築麵積,麵積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為準。
(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優先選擇安置房。
(六)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和鋪麵,《不動產權證書》必須以被征收人的名義進行登記,相關手續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辦理,辦證稅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七)沿街(城市規劃道路)的首層鋪麵按下列原則和方式進行產權調換:
1.首層鋪麵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按建築麵積1:1調換。調換後被征收鋪麵剩餘麵積達到調換鋪麵單元麵積的50%以上(含50%),被征收人可再行申請調換另一單元的鋪麵,不足50%的部分不予調換,按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2.被征收鋪麵的市場價和產權調換鋪麵的市場價均按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確定,評估後互補差價結算,多還少補。
3.產權調換的鋪麵,由被征收人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先後順序,在安置區內的鋪麵中進行選擇,調換完即止。
(八)安置房的位置、標準、管理。
1.按城市規劃要求在比較集中的位置建設安置區,並按規劃要求的容積率建設。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基本配套齊備。
2.安置房屋結構:電梯房為框架結構建築。具體各安置房標準詳見規劃設計圖。
3.安置房的戶型:規劃多種戶型,麵積以實際建設為準。
4.安置房外牆貼牆麵磚,安裝鋁合金外窗,外大門安裝統一的防火門,水、電、電話、電視、網絡線等安裝至戶外大門,給排水、排汙安裝至廚房、衛生間及陽台。
第十二條 獎勵和補助辦法。
(一)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並按約定時間搬遷騰空,將房屋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後,雙方簽訂房屋征收補充協議書,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被征收房屋總值的10%給予獎勵。超出規定時間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或超出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一律不給予獎勵。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自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20年的物業管理費(安置區內小車停車位除外)。免收的物業管理費在安置小區公共物業收益中解決,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貼。
第十三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為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小於50平方米、他處無住房又無能力購買安置房並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特困戶、五保戶,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一)現居住人口為1人,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小於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現居住人口為2人以上,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小於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獎勵金按被征收房屋實際建築麵積計算。
(二)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後,由政府優先提供人均10~15平方米的廉租住房,以戶為單位,每戶不超過50平方米,廉租房租金由房屋被征收人負責。
第十五條 對征收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曆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築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按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費總額的3%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收取征收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費總額的0.2%計收。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在本標準實施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照原來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