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6月26日8時56分,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梁×方在粵東醫院充電站內將已充足電的52路公交車(車牌號碼:粵MV7815)移動擺放到停車位置,在駕駛該車經過洗車架時,不慎碰撞從車輛左側盲區騎自行車進入到充電站的溫×芳的自行車,致溫×芳倒地並後腦著地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警大隊接警後到現場處置,認為事發現場不屬道路範圍,因梁×方涉嫌犯罪,區公安分局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區公安分局於2020年7月14日發出《梁×方過失致人死亡案件情況核查函》(梅縣公函字〔2020〕3號)至梅州市梅縣區應急管理局,並提供梁×方過失致人死亡案件案卷材料壹卷共132頁等文件。2020年7月21日,梅州市安委會辦公室發出《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梅州公交粵東醫院充電站事故調查處理的函》(梅市安辦函〔2020〕84號)至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要求梅縣區落實責任,迅速組織調查處理。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經研究,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決定於2020年8月5日成立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6·26”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由扶大高管會、區紀委、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區公安分局扶大派出所等單位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對事故現場的勘查,詢問事故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了解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事故調查組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7月30日,公司類型是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馮×雄,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仟陸佰萬元,公司位於梅州市梅縣區扶大高管會三豐村(梅州公交綜合站場內2號),經營範圍:客運經營、汽車租賃、為非客貨營運車輛提供代駕駛服務等。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共向梅州城市公交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租賃78輛純電動公交車用於經營使用,事故車輛屬該78輛純電動公交車之一。
(二)事故地點
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粵東醫院充電站內。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梁×方,按照公司安排負責將充好電的公交車從充電樁移動到站內指定位置停放的工作。根據區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提供的材料和事故調查組詢問相關人員材料顯示:2020年6月26日8時56分當梁×方準備移動第5部充好電的公交車(52路公交車,車牌號:粵MV7815)到車輛指定停放位置,在該公交車移動的過程中,梁×方所駕駛車輛不慎碰撞到從車輛左前側盲區騎自行車進入充電站內的溫×芳(女,63歲,梅縣區鬆源鎮人),致溫×芳倒地受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事故車輛駕駛員梁×方立即下車查看情況,看見有人(溫×芳)在事故車輛左前側受傷倒地後馬上撥打120急救電話搶救傷者;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車隊長房×林在辦公室看到後也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查看現場相關情況後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並向相關部門報告。120救護車趕到現場後將傷者溫×芳送至粵東醫院進行搶救,但傷者溫×芳經過搶救無效死亡。
(三)善後處理情況
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6·26”車輛傷害事故甲方(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乙方(受害者近親屬)、丙方(事故車輛駕駛員梁×方家屬)已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三方達成和解。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溫×芳,女, 63歲,廣東省梅州市梅縣鬆源鎮人,身份證號碼:44142119××××××5527。
(二)經濟損失情況
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3.5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溫×芳安全意識淡薄,在有“外人不得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識的情況下,仍從粵東醫院充電站內騎自行車通過,是導致此次車輛傷害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梁×方在粵東醫院充電站負責公交車輛的充電、移車和洗車工作。在將已充足電的52路公交車(車牌號碼:粵MV7815)移動擺放到停車位置,在駕駛該車經過洗車架時,因疏忽大意不慎碰撞從車輛左側盲區騎自行車進入到充電站的被害人溫×芳的自行車,是導致此次車輛傷害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全麵、不徹底,未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對作業現場監管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馮×雄,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經過相關機構進行所從事行業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並對非充電站工作人員擅自進入粵東醫院充電站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進行製止;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6•26”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事故發生後,根據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和各有關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等綜合分析如下:
(一)溫×芳:全意識淡薄,在有“外人不得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識的情況下,仍從粵東醫院充電站內騎自行車通過,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梁×方:在粵東醫院充電站內將已充足電的52路公交車(車牌號碼:粵MV7815)移動擺放到停車位置,在駕駛該車經過洗車架時,因疏忽大意不慎碰撞從車輛左側盲區騎自行車進入到充電站的被害人溫×芳的自行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對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梁×方依法進行處理。
(三)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全麵、不徹底,未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對作業現場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建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馮×雄: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經過相關機構進行所從事行業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並對非充電站工作人員擅自進入粵東醫院充電站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進行製止;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馮×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建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相關規定對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馮×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七、事故的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梅州公交盛興客運有限公司,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崗位職責;組織製定和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要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一線三排”實施指南》和“工作指引”(“一線”指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三排”指事故隱患全麵排查、科學排序、有效排除),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堅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堅持源頭管控、精準治理,築牢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人民防線。
(二)梅州城市公交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要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一線三排”實施指南》和“工作指引”,加強督促、檢查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堅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堅持源頭管控、精準治理,築牢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人民防線。
(三)扶大高管會,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及“屬地管理原則”的要求,要落實村(居)委安委會“雙主任”製度,督促各村(居)委落實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的相關工作,認真開展轄區內各類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別是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一定要加強督查。
(四)梅州市梅縣區交通運輸局,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全區範圍內組織開展相關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