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加強自建房管理 築牢房屋安全防線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23-08-20 10:19:3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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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印發《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10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記者獲悉,這是我省首個印發的地市級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

  據介紹,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城鄉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但同時,大量房屋老化,曆史累積的安全隱患開始集中顯現,自建房安全隱患問題尤為突出。完善管理機製,製定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對於推進我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辦法》自今年初開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訂和專家論證,最終確定該《辦法》。

  《辦法》共6章24條,對建設安全管理、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安全隱患治理等方麵均有明確規定,適用於梅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建成投入使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辦法》對自建房基本建設程序等作出規定。明確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嚴格控製私人新建、改建、擴建自建房。3層及以上自建住宅,以及經營性自建房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執行工程質量安全強製性標準。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可以選用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集,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經技能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施工。

  《辦法》還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或者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出規定。

  《辦法》明確自建房應開展房屋安全鑒定的情形,並對相應鑒定活動要求作出規定。存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改建、擴建以及改變建築用途、使用功能的;遭受自然災害、火災、爆炸、碰撞等事故後導致房屋損傷的;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導致房屋結構損傷、嚴重腐蝕、裂縫變形、下沉傾斜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采取維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應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危險房屋治理、解危期間,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警示標識,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他人進入或者靠近。

  《辦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機製。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內自建房的安全狀況建立定期巡查製度;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自建房安全管理。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製,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的反映渠道和受理方式,為社會公眾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記者鄭煒梅 通訊員吳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