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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國稅稽罰告〔2017〕6號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梅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8-01-10 09:51: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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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興利科技有限公司:

對你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擬於2018年2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我局的檢查人員在檢查期間到你公司的注冊經營場地未能見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經營人員,大門緊閉,通過多種已知的方式聯係法定代表人劉雲珍,均無法聯係,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也認定你公司為非正常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中的“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係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係到企業實際控製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你公司已符合走逃(失聯)企業的性質,判定為走逃(失聯)企業。

(一)違法事實

1.取得不符合規定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2份申報抵扣稅款。

2016年7月期間,你公司從上海窯嵐貿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發票代碼為:3100153130,號碼為:97542876-97542882),合計金額699928.18元,稅額118987.82元,價稅合計818916元;從上海窯伊貿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發票代碼為:3100153130,號碼為:97542851-97542875),合計金額2,499,743.5元,稅額424,956.5元,價稅合計2924700元。均已進行了申報抵扣稅款。經查,以上兩戶開票企業已走逃,未申報納稅,票麵信息不符,屬於異常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2.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14份申報抵扣稅款。

2016年6、7月期間,你公司取得上海彬溪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9份(發票代碼為:3100153130,號碼為:84986451-84986469),金額1891225.59元,稅額321508.41元,價稅合計2212734元;取得上海熠馬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8份(發票代碼為:3100153130,號碼為:72276651-72276700、84986301-84986345、84986348-84986350),金額9798996.94元,稅額1665829.48元,價稅合計11464826.42元(實際申報抵扣95份,發票代碼為:3100153130;號碼為:72276651-72276700、84986301-84986345;金額9499025.3元,稅額1614834.7元,價稅合計11113860元)。均已進行了申報抵扣稅款。經查,以上兩戶開票企業均是非正常戶,虛假申報,屬於惡意虛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0份。

你公司在2016年6月、7月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60份(發票代碼4400153130,號碼為:56721396-56721415、56722541-56722560、56724223-56724232、56728766-56728785、 56721416-56721435、56728786-56728805、56722561-56722580、56724193-56724222) ,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虛開金額合計15805738.8元,稅額合計2686975.7元,價稅合計18492714.5元。

(二)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中的“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中的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的規定,擬對你公司從上海窯嵐貿易有限公司和上海窯伊貿易有限公司取得的3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追繳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稅款543944.3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中的:“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廣東省稅務係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23號)的《廣東省稅務係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所列的第43種“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嚴重違法行為,“處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你公司取得上海彬溪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熠馬新材料有限公司114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按偷稅論處,擬追繳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稅款1936343.11元,並處1936343.11元的罰款。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上述擬追繳的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廣東省稅務係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23號)的《廣東省稅務係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所列的第26項“虛開發票的”嚴重違法行為,“虛開發票金額在1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你公司虛開發票的行為,擬處50萬元罰款。

二、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罰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稅務機關書麵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梅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