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府辦於今年3月12日印發的《梅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規章製定計劃》,《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列為市政府2020年規章計劃的製定項目,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起草。起草單位聯合嘉應學院立法基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省內外立法實踐經驗,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相關草案送審稿,並於2月24日報請市政府審議。審查過程中,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將相關草案稿發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征求意見,並在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經過認真調研論證和反複研究修改,形成現在的《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
一、 製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辦法》製定的重要意義。
1994年1月,國務院將梅州列為國家曆史文化名城。2010年5月,文化部(現文化和旅遊部)批準設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得益於獨特的曆史、地理和人文環境,梅州大地孕育了為數眾多且獨具客家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截至目前,全市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363項(其中,國家級6項、省級32項、市級72項、縣級253項),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360人(其中,國家級7人、省級38人、市級79人、縣級236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梅州客家文化曆史文脈、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具有更高要求。2017年5月,《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2017—2030)》獲文化部批準實施。該總體規劃要求提出,建立相應的製度保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對我市總體數量較大,種類繁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二是上位法規範相對寬泛和原則,對市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管理缺乏詳細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上位法對市縣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管理,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退出機製以及保護單位的權利、認定等缺乏詳細規範。因此,非常有必要通過製定市政府規章的方式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規定,以此調整、規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各種社會關係,界定市、縣兩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職責,明確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職責等,提升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水平,提高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社會影響力,進一步傳承和發展梅州曆史文脈。
二、製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辦法》的立法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曆史文化保護”方麵的規章製定範圍,符合我市的立法權限要求。具體條文合法、可行,不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內容,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的情形。《辦法》的主要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39號);
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令第3號);
5.《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2017—2030)》。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傳承發展、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對我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內容上共計二十八個條文。
(一)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規定了相關職責。
一是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的和依據、具體適用範圍和總體工作要求;二是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等的工作職責。
(二)規定了代表性項目的相關認定程序等。
一是第六條對代表性項目的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二是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對項目建議、項目申請、項目推薦的相關程序等進行了規定;三是第十條明確了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相關要求;四是第十一條規定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製度,並對專家評審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等進行了明確;五是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針對代表性項目公示和代表性名錄公布進行了相應規定;六是第十四條規定了退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相關程序要求。
(三)規範了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管理。
一是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主管部門應當對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單位,並對保護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進行明確;二是第十六條針對保護單位的認定程序提出了相應要求;三是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針對保護單位的權利和職責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四是第十九條對保護單位調整的相關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
(四)規範了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
一是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主管部門應當對代表性項目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對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的條件進行明確;二是第二十一條針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程序提出了相應要求;三是第二十二條對代表性傳承人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傳承職責等進行了明確;四是第二十三條針對代表性傳承人的相關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
(五)規定了其他相關內容。
一是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對相關傳承創新行為予以鼓勵支持;二是第二十五條對相關保護規劃的製定要求和執行主體等進行了規定;三是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相關行為的責任追究要求;四是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違法本辦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五是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四、聽取意見及協調情況
(一)征求意見情況。
為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廣泛聽取各方意見,2月28日,我局將《辦法》(草案送審稿)在局門戶網站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至截止日期,未收到社會公眾反饋的意見。前期,我局還通過書麵形式征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相關單位意見和法律顧問意見。4月22日,根據前期意見征集和調研論證情況,我局對相關草案稿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二稿),再次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單位意見,未收到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二)立法論證等相關情況。
4月17日,我局專門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邀請國家一級編劇廖武、嘉應學院溫昌衍教授、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谘詢專家陳垚律師等專家學者以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非遺研究所、梅縣區文化主管部門等主管部門的業務同誌並邀請相關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和傳承人代表對有關草案進行了認真研討論證。與會專家對相關草案的可行性等針對性提出了意見建議,相關單位的業務同誌及有關代表也結合自身職責和行業實際對相關草案提出了具體意見和建議。
我局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對市政府法律顧問以及立法論證會有關專家和相關同誌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科學采納。同時,為確保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我局還聯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專門到廣東中國客家博物館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地開展實地調研並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確保《辦法》內容合法、科學可行。
梅州市司法局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