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市直相關企業: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促進進口專項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印發 <促進進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粵財外〔2014〕99號)、《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16年內外經貿發展與口岸建設專項資金促進進口事項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自貿區進口消費品集散中心項目計劃的通知》(粵商務產函〔2016〕16號)以及《廣東省進口商品交易中心重點培育辦法》(粵發改經貿〔2014〕35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製訂了《2016年梅州市促進進口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促進進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梅州市商務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2016年梅州市促進進口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促進進口專項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印發 <促進進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粵財外〔2014〕99號)、《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16年內外經貿發展與口岸建設專項資金促進進口事項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自貿區進口消費品集散中心項目計劃的通知》(粵商務產函〔2016〕16號)以及《廣東省進口商品交易中心重點培育辦法》(粵發改經貿〔2014〕35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訂本實施細則。 促進進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促進進口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統一撥款,專項用於支持我市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培育對象開展促進進口活動。
一、支持對象
進口商品交易中心是以進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國際采購、物流配送、貿易服務為主要功能,以有形市場和電子商務平台為主要載體,依托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監管場所、海關查驗場所、重大產業基地、重要物資儲備基地、商業中心等建設的“國際采購——進口——銷售”於一體的現代交易平台。
我市新培育的進口商品交易中心(下稱“培育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梅州市內注冊,注冊資本達2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下同)及以上。
(二)每年服務進口企業10家以上,為我市進口企業提供展示交易、物流配送、貿易服務等公共服務項目,並在全市同類中處於前列。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一)支持內容
1、擴大國際物流配送及倉儲功能。可用於完善自有或引進第三方物流機構,建立功能完備的倉儲物流設施和配送體係;可用於購買或維護提升倉儲及物流配送功能的車輛及工具,建設物流管理係統,加快物流運轉速度;可用於開發及提升有利於倉儲及物流配送的各類信息化管理係統,創新物流倉儲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倉儲、運輸、配送、包裝及相關服務等。
2、提升貿易服務功能。可用於購買為報關報檢、查驗裝卸服務的專用設施設備和各類信息化管理係統;可用於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業務的推廣與宣傳;可用於參加境內外促進進口的采購會、展覽會、推介會等;舉辦業務研討會、講座、提供顧問谘詢,擴展國內市場營銷。
3、完善電子商務功能。可用於維護、更新或建設先進的電子商務平台、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及能實時發布最新供求資訊的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完善進口產品的線上發布、資訊管理、貿易服務、展示最新的產品動態等經營活動。
4、優化展示交易功能。可用於優化及擴大進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覽、專業洽談、交易方式等功能。
5、加強商品檢測功能。可用於與相關檢測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進口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測,有效保證商品質量。
(二)支持標準
對符合申請條件並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的培育對象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具體金額以符合條件培育對象數及服務進口企業宗數按比例分配,扶持總金額控製在35萬元以內。
三、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主要進口服務項目)。
(三)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培育對象的主要公共服務功能,未來3年內促進進口商品交易增長的目標、主要做法,預計可產生的效益)。
(四)申報表格(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表、項目資金申請表)。
(五)企業營業執照,獲得的主要認證、榮譽稱號,主要管理製度等相關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
(六)其他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資金撥付
(一)申請對象須在收到申報通知後,按本細則要求提交材料,報送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
(二)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對申請對象提交的材料組織進行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市財政局按財政相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企業。
五、資金使用規範
(一)申請對象收到資金後,需根據現行財務通則和會計製度規定作相應的會計賬務處理,注明資金到賬時間,建立健全項目財務管理製度,接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申請對象需上報資金使用計劃,明確資金使用方向,製定擴大進口商品交易中心發展的措施,並設立預期目標和成效。同時提交承諾書,承諾資金使用範圍與本細則規定的資金使用方向一致。
(三)申請對象根據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於次年11月底前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作總結,內容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上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
(四)申請對象於次年11月底前向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提交專項資金審計報告,至本專項資金使用完畢為止。
(五)申請對象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資金申請材料和專項資金支付及使用的相關憑證,例如購買機械、設備、車輛等,需提供相關的購買憑證及驗收文件等,以備核查。
如申請對象對個別事項是否適用本資金使用範圍,需向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提出書麵請示,待明確後再執行。
六、信息公開
按規定在市商務局網站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二)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項目及其金額。
(三)公開接受、處理投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四)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七、監督與績效評價
(一)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加強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分配和項目實施情況,確保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的實現。
(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對申請對象的項目落實進行績效評價。
(三)將專項資金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對申請對象項目落實嚴重滯後或在行業中沒有起到領先地位的,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共同監督申請對象進行改進,製定改進方案,如下一年度仍沒有改善,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或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申請對象必須嚴格按照本細則要求認真執行,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改變資金的支持方向,尤其不得用於基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辦公經費開支等。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將取消以後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八、其他
(一)本細則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