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林業局了解到,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製定的第一部地方實體法《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自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規定森林火源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製,明晰“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五十米範圍內為森林防火區,建築物內除外”管控範圍,明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我市的森林防火期。
在有效管控火源的基礎上,《條例》對特殊用火和民風民俗用火需求進行適當疏導,對生產性用火強化事前審批和事中監管;對確需焚燒祭祀、宗教用品的,按規定報請決定後,就近設立集中處理點,並做好用火安全防範措施。
《條例》明確,對違反火源管理規定的,對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對不服從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將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