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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製定側記
立足發展大局 修改製定規定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9-02-23 09:00:2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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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市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有關文件精神,積極響應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規定,在新形勢下規範保障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重要舉措。

適應現實需要

修改製定《規定》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為規範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市人大常委會製定了《梅州市人大常委會實施〈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2001年11月27日由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5年9月和2010年12月分別由市四屆和五屆人大常委會先後作了修訂。《辦法》實施17年來,對規範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發揮了積極作用。記者了解到,僅2018年,市人大常委會就依法作出重大事項決議決定11項,為我市全麵實施生態富民強市發展戰略貢獻了人大力量。其中,為服務梅州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大局,審議通過了《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梅州市“市樹”評選結果的議案》及相關決定,進一步增強市民愛綠、植綠、護綠意識;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關於繼續實施畜牧品種改良促進畜牧業發展議案的決議》,支持畜牧品種改良工作。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監督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以及省人大常委會規定的修訂,《辦法》的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和現實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為使我市的規定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我市把修改製定《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列為市委2018年重點改革任務,以確保市人大常委會更好地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為我市改革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對《規定》的製定高度重視,成立了起草小組,認真學習領會憲法法律和相關文件精神,參考借鑒省人大常委會和其他兄弟城市的相關規定,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綜合各方麵提出的意見建議,對《規定(草案)》進行反複研究和修改,並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和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最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在《規定》製定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從實際出發,以問題和效果為導向,總結提煉17年來的經驗和做法,確保製度的可操作性。

內容更加完善

可操作性更強

《規定》與《辦法》相比,進行了哪些調整?記者采訪獲悉,《規定》由《辦法》的19條增加至24條,分別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原則、範圍、提出主體、相關程序和工作機製、決議決定實施的監督和保障等方麵進行了規範,突出強化黨的領導、科學界定範圍、規範執行程序。

在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原則方麵,《規定》增加了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正確有效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維護國家和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等內容。

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規定》改變《辦法》將重大事項分為“議而必決”“議而可決”“依法備案”三個層次的做法,隻將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納入範圍,並在涵蓋省人大常委會《規定》範圍的基礎上,增加了包括“市委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政府、市監委、市兩院提請或者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8項。同時,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和工作機製進行了完善和規範,使討論決定更加科學、高效,更具可操作性。此外,為督促和保證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得到有效執行,《規定》明確了“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貫徹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對違法違規或者越權作出的決定,責令有關方麵自行撤銷或者依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