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市教育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提出了加強組織建設、辦學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組織領導等方麵的要求,旨在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促進我市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
《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教育教學法規,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機構和製度,選用國家規定的教材;開設的拓展性課程和選修性課程應報屬地教育部門核準。要聘任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和學曆的教師,聘用的教師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要把思想政治素質、思想道德品質作為必備條件和重要考察內容,杜絕聘用具有不良行為記錄和心理障礙的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要堅決反對教師譏諷、歧視、侮辱學生,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堅決反對向學生推銷教輔資料及其他商品,索要或接受學生、家長財物等以教謀私的行為;嚴厲懲處敗壞教師聲譽的失德行為。
《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隨便組織學生外出參加或舉辦各種活動,如有必要,須按相關文件要求,向屬地教育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此外,校外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和宣傳材料要經屬地教育部門備案;要根據招生情況隨時向屬地教育部門報送招生簡章和收費標準備案。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及其家長收取擇校費、讚助費、儲備金、抵押金等不合理收費,不得跨學年收費。收費時一律使用法定票據,不得使用自製票據或白條收費。
《意見》明確,我市將對教育管理混亂、教育質量低下、存在違規違紀辦學行為的機構加大懲治力度。對違反教育政策,影響和擾亂招生及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校外培訓機構,將核減當年度招生規模,取消評先樹優資格直至恢複信用;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吳海清 通訊員 馮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