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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22-02-28 09:20:4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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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範煙草製品流通秩序,適應國家簡政放權和審批改革要求,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梅州市轄區內煙草製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 梅州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製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 本市煙草製品零售業態分為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等。

  第六條 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應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本轄區內零售點布局實行“一址(店、點)一證”。

  第八條 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應當符合以下區域單元布局標準:

  (一)梅州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布局以鄉鎮、街道辦及同等區域為單元設置零售點數量上限;

  (二)各縣(市、區)中心城區兩個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30米;其它地區兩個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50米;

  (三)各區域單元每季度新增零售點數量不超過上季度零售點數量的1.5%;

  (四)機場、碼頭、火車站、高鐵站、汽車站的候車(船、機)廳內部設置零售點的,每個站點不超過2個零售點;

  (五)綜合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內,門店數量小於30個的隻設1個零售點,每增加2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不超過10個零售點,且兩個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30米;

  (六)以行政村為單位,200人以下可設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人增設1個零售點;

  (七)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經營門店設置零售點的,小區入住戶數200戶以上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不超過5個零售點;開放式住宅小區內每棟零售點數量不超過1個;工業園區、大型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區內,不足1000人的可設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

  第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通過亚博网址链接 終端機、公告欄等渠道公布各鄉鎮、街道辦及同等區域零售點規定數量上限。

  第十條 以下情形不受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上限、增長比例和兩個零售點之間距離的限製:

  (一)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持證人家庭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自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隻能放寬一次);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原持證人在歇業後三個月內搬遷到原區域單元內其他地址經營的(隻能放寬一次且本人使用,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經營使用);

  (三)持證人因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等距離限製導致無法在原核定經營地址經營,在主動歇業後三個月內搬遷到原區域單元內其他地址經營的(隻能放寬一次且本人使用,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經營使用);

  (四)駐軍部隊、監獄等特殊場所對內經營需要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應當依法辦證的。

  以下情形不受兩個零售點之間距離的限製:具有自主經營能力的優撫對象,如自主擇業的退役軍人、殘疾人、特困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隻能放寬一次且本人使用,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經營使用)。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2)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殘疾經依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4)其他經依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台地區投資企業等)或者個體工商戶。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範圍且煙草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企業除外;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九)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十)藥店、醫院、培訓教育機構及經營母嬰類商品、文具玩具、體育用品的場所;

  (十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等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如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煙花爆竹、農藥化肥、五金化學用品、油漆、散裝汽油,主營建材裝潢、裝飾材料、皮革及皮製品養護服務、摩托車維修、汽配維修、服裝銷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等;

  (十二)容易造成卷煙汙染的,如主營美容美發、廢品回收、生鮮蔬菜肉品、醫療保健、海產品、家禽、獸醫飼料、寵物及用品等;

  (十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櫃)或以遊戲、博彩等自動設備經營的;

  (十四)利用信息網絡渠道經營的;

  (十五)中小學、幼兒園內及中小學、幼兒園出入通道口距離50米範圍以內。“中小學”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幼兒園”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製、寄宿製、半日製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

  (十六)已被政府納入拆遷範圍,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七)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及附屬區域等政府明令禁止經營煙草製品的區域;

  (十八)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十九)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

  (二十)對無敞開式經營門麵的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位於住宅樓內(含商住兩用),不屬於一樓平層對外開放式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經營場所要求:

  (一)與住所相獨立。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兩者之間應具備物理隔斷和可封閉的通道;

  (二)固定經營場所應有指向明確且唯一性的門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備經營煙草製品相適應的存儲條件;固定經營場所不包括活動板房、流動性或季節性攤點、書報亭、售貨亭、臨時建築、違章建築等;

  (三)申請人的貨物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附屬區域。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八條中的距離是指兩個煙草製品零售點經營場所之間的距離,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兩個煙草製品零售點經營場所出入通道口的中心點。

  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五)項中的距離是指申請者擬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中小學、幼兒園出入通道口之間的距離。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中小學、幼兒園出入通道口與申請場所出入口的中心點。“中小學、幼兒園出入通道口”,指供學生正常進出校園的校門,含正門、邊門、側門,教職工通道、後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等可與該中小學、幼兒園連通的所有通道(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增出入口導致不符合間隔距離要求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第十四條 距離測量以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正常行走為前提,按照符合交通規則的安全性、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不得穿越街道隔離護欄、護牆,花壇、花園等不適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礙物、建築物等。

  測量距離時,遇到臨時障礙物,如臨時施工屏蔽設施、展示牌等短期內或隨時可撤除的障礙物,可以直接按照正常行走路線進行測量。

  第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具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第十六條 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或增長比率達到上限規定的,對符合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備案,並按照“先退後進、退一進一”和“行政許可受理在先”的原則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修訂或上級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梅州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規定進行調整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根據社會環境、經濟發展等實際情況,梅州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的實施效果定期進行評價,需要調整的,進行修改和完善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梅州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