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梅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進行細化,明確了適用範圍、資金交存、資金使用、使用原則等,進一步加強我市市區(不含梅縣區,下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我市從2013年底開始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製度,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由於有效期已滿,且個別條款已不適用於當前法律和工作實際,故對《細則》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細則》指出,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具體到繳存數額,《細則》明確,交存標準按當前執行的首期維修資金標準不變,即:有電梯房屋每平方米55元;無電梯房屋每平方米45元。
關於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主體和時間,《細則》明確,若是預售的商品房,購買人需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若是現售的商品房,則開發建設單位需在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細則》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業主決策、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並且規定了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的多種情形和對維修資金使用的分攤方式,以此規範維修資金的使用,保障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記者何梓瑜)